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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不要求一般類魚類及其它種類非脊椎水產動物經營者申請許可

   2014-11-12 廈門WTO工作站979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7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林務字第1031701064號令,一般類魚類及其它種類非脊椎的水產動物不適用野生動物

    2014年11月7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林務字第1031701064號令,一般類魚類及其它種類非脊椎的水產動物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并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可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的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它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日期:2014-11-12
 
地區: 臺灣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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