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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減肥產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2024-03-14 上海第三中院微信號506
核心提示:被告人張某某自2020年起通過微信銷售減肥糖果等減肥產品,明知所銷售減肥產品存在副作用、同行已被打擊等情況,仍發展代理大量銷售。至案發,被告人張某某銷售減肥糖果超過1200盒。偵查機關在被告人住處、十余名代理處查獲大量減肥糖果、酵素,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在第42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與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消保委)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去年生效的涉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圍繞公益訴訟維權、產品召回、進口食品安全責任承擔、最嚴手段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選取并發布典型案例。

減肥產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自2020年起通過微信銷售減肥糖果等減肥產品,明知所銷售減肥產品存在副作用、同行已被打擊等情況,仍發展代理大量銷售。至案發,被告人張某某銷售減肥糖果超過1200盒。偵查機關在被告人住處、十余名代理處查獲大量減肥糖果、酵素,均檢測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查獲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數量超過1200盒,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需求也發生著變化。為保持身材、快速瘦身,減肥類食品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選擇。但是,有的商家利欲熏心,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減肥食品,西布曲明等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本案依法處理,有力打擊并震懾了潛在的制假售假違法者,對于規范減肥食品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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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4
 
地區: 非洲 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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