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3類食品439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425批次、不合格14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余姚市陸埠李莉面館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金華市四牌樓市場胡春根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岱山縣黃普軍河魚攤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義烏市中心菜市場張鵬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平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溫州市鹿城區江濱谷亨輝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溫嶺市潤興自選店銷售的豇豆,滅蠅胺、噻蟲胺、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七)縉云縣李一將生鮮經營部銷售的本地香蕉,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八)衢州市衢江區祝珍水產品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九)臺州尚以家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倍硫磷、噻蟲胺、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嵊州市竹土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金華市金東區躍東果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二)寧波市海曙馬驚喜蔬菜店銷售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三)杭州市江干區日日清生鮮店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區日日清生鮮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228.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228.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日期:2024-03-05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余姚市陸埠李莉面館購進的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金華市四牌樓市場胡春根攤位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岱山縣黃普軍河魚攤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義烏市中心菜市場張鵬攤位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平湖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鳊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五)溫州市鹿城區江濱谷亨輝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溫嶺市潤興自選店銷售的豇豆,滅蠅胺、噻蟲胺、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七)縉云縣李一將生鮮經營部銷售的本地香蕉,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八)衢州市衢江區祝珍水產品商行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九)臺州尚以家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倍硫磷、噻蟲胺、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嵊州市竹土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十一)金華市金東區躍東果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二)寧波市海曙馬驚喜蔬菜店銷售的豇豆,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十三)杭州市江干區日日清生鮮店銷售的生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區日日清生鮮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40228.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40228.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