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FDA食字第1031303165號公告,預告訂定“報驗義務人于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草案,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草案內容如下:
報驗義務人于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進口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系指:
1. 輸入油脂以散裝或以150公升(含)以上的油桶裝運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的衛生證明;
2. 輸入以船艙或儲油柜/袋(ISOTANK)裝運的散裝油脂者,除應檢附前述衛生證明外,并應檢附經臺駐外機構確認的境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證明其船艙清潔。
3. 輸入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進口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準文件復印件。
日期:2014-11-05
報驗義務人于輸入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進口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系指:
1. 輸入油脂以散裝或以150公升(含)以上的油桶裝運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的衛生證明;
2. 輸入以船艙或儲油柜/袋(ISOTANK)裝運的散裝油脂者,除應檢附前述衛生證明外,并應檢附經臺駐外機構確認的境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證明其船艙清潔。
3. 輸入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進口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準文件復印件。
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