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總局領導您好:
對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最后一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理解我們有一些疑問,請幫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辦法中此處提到的“技術要求”?我們查閱了《GB/T 20001.10 -2014 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其中“第6.5條 技術要求”中所描述的內容(如產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極限值、特性值驗證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為本辦法中所指的“技術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術語和定義、分類、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標志標識等都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要求”?
2. 在上述“技術要求”的范疇界定清楚后。對本項表述我們有兩種理解:
2.1本項表述僅是為了強調企業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但并不意味著其他“非技術要求”就不需要滿足,即企業仍然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所有條款。
2.2企業僅需要滿足其公開執行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其他“非技術要求”可以不滿足。
以上哪種理解是正確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確理解?
答: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 第四款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這里的“技術要求”是指企業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公開承諾,企業除了滿足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還應當滿足其公開標準中的相應條款。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
日期:2024-02-09
總局領導您好:
對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最后一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理解我們有一些疑問,請幫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辦法中此處提到的“技術要求”?我們查閱了《GB/T 20001.10 -2014 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其中“第6.5條 技術要求”中所描述的內容(如產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極限值、特性值驗證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為本辦法中所指的“技術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術語和定義、分類、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標志標識等都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要求”?
2. 在上述“技術要求”的范疇界定清楚后。對本項表述我們有兩種理解:
2.1本項表述僅是為了強調企業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但并不意味著其他“非技術要求”就不需要滿足,即企業仍然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所有條款。
2.2企業僅需要滿足其公開執行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其他“非技術要求”可以不滿足。
以上哪種理解是正確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確理解?
答: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 第四款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這里的“技術要求”是指企業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公開承諾,企業除了滿足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還應當滿足其公開標準中的相應條款。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
日期:202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