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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辦 | 海鮮運輸途中受損,責任賠償如何確定?

   2024-02-09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621
核心提示:近期,福山法院受理一起海鮮運輸合同糾紛,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既幫企業追回賠償款,又幫物流公司恢復商業信譽,給這起海鮮運輸糾紛畫上圓滿句號。……(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煙臺是個有滋有味的海濱城市,煙臺海鮮更是深受大家的喜愛與歡迎,尤其臨近春節,海鮮成為各家各戶采購年貨的必選品,冷藏海鮮商品的銷售量也大幅提升。
 
  近期,福山法院受理一起海鮮運輸合同糾紛,通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既幫企業追回賠償款,又幫物流公司恢復商業信譽,給這起海鮮運輸糾紛畫上圓滿句號。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煙臺某食品公司接到南京某公司一筆商品訂單,約定購買食品公司生產的蝦仁、魷魚須等冷凍海產品,總價值約15萬余元,并由食品公司負責貨物運輸。為此,食品公司通過南京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物流平臺委托某冷鏈物流公司進行發貨。
 
  貨物受損起爭執
 
  物流公司承接貨物運輸過程中,由于未按照約定提供符合規定的冷藏車,本應冷凍的貨物運輸到達南京后卻已大部分解凍。食品公司與買方客戶反復協商后,客戶退回部分貨物價值約8萬元。
 
  溝通無果引“差評”
 
  為了盡量減少損失,食品公司與物流公司對退回貨物進行再次分揀,物流公司向食品公司承諾承擔受損貨物的損失賠償。但是在后續的溝通中,物流公司卻再三推諉、拒不配合,甚至將食品公司聯系人“拉黑”。無奈之下食品公司在物流平臺上對該物流公司的運輸服務進行投訴并訴至福山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9000余元。
 
  辦理思路


  協商調解理責任
 
  福山法院受理后將該案分配給立案庭李瑋團隊。承辦法官通過與雙方反復聯系確定案件的主要爭議點為:1、食品公司與物流公司之間運費尚未結算;2、因本次運輸服務造成的貨物損失雙方未確認;3、物流平臺對本次運輸服務造成損失賠償未協商確定。
 
  握手言和促雙贏
 
  “一定要再調解試試看。”這是在理清案件責任后,承辦法官堅定的辦案思路。
 
  通過多次電話溝通,引導雙方換位思考,雙方逐漸打破心墻,達成調解協議:由物流公司在折抵運費后當即賠償食品公司貨物損失4000元,物流平臺的賠償權益歸物流公司所有,食品公司撤回平臺上對物流公司的“差評”投訴,以助物流公司恢復商業信譽。案件在訴前圓滿得到解決。
 
  經驗做法
 
  本案雖然標的不大,但是審理起來可能還涉及財產損失鑒定問題,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如果僅是判決結案,也并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一案結多案生。
 
  通過訴前調解,能動用好法律和司法政策,把“調”再向前延伸,讓“解”更深入民心,解決好人民群眾的“難事”,把群眾的“小案”辦出好效果,讓人民群眾時刻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暖心、穩心、安心。


  法官心語
 
  物流行業隨著時代的發展日益壯大,但是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大量的糾紛與矛盾。不論是個人快遞還是大宗貨運,在訂立合同時,對運輸物品、規格、數量、價格等重要內容都應進行詳細約定或者填寫;同時及時與收件人溝通,收貨一定要記得先驗貨,固定好貨物毀損、滅失的相關證據,以免出現糾紛時缺乏索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日期:2024-02-09
 
標簽: 海鮮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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