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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出擊”守護“餐桌安全”!昆明公布9起違法典型案例

   2024-01-05 昆明市場監管微信號300
核心提示:按照“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要求,昆明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緊緊圍繞民生消費熱點和社會焦點,嚴厲打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引導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守法經營,震懾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按照“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要求,昆明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緊緊圍繞民生消費熱點和社會焦點,嚴厲打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引導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守法經營,震懾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官渡區某餐廳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9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昆明官渡區某餐廳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餐廳為到店用餐的顧客自行購買的河豚整魚(活體)提供宰殺、加工烹飪服務并收取加工費。經查,該餐廳自2023年3月19日至29日期間,共計3次代客加工河豚整魚(活體)7市斤,收取加工費234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系國家為防控食用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的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經營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是具備相應條件的養殖河豚加工企業,自行宰殺、不得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加工烹飪新鮮河豚整魚。
 
  案例二:西山區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2年11月14日,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餐廳自主消毒使用的餐具(盤子、小碗、大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大腸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6日,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再次對該餐廳自主消毒的餐具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納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屬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餐具的違法行為,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完成整改。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餐飲具大腸菌群超標,一般為餐具清潔、滅菌不徹底或存放區域不潔凈,造成二次污染導致。陰離子合成洗滌劑超標,主要為使用的洗滌劑不合格、洗滌劑使用量過大或清洗用水重復使用、浸泡漂洗不規范,導致洗滌劑殘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排查原因并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嚴格采用物理或化學方式消毒餐具,配備有明顯標示的密閉保潔柜存放已消毒餐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維護,保持潔凈。對拒不整改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處。
 
  案例三:昆明某職業技術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案情概要:2023年5月25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昆明某職業技術學校食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并明確崗位職責,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5月31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當事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仍落實不到位,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違法行為,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四:官渡區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3年6月15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昆明官渡區某單位食堂安排健康證過期的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7月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復查時,當事人進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兩個責任“推行以來,部分食品經營主體對”兩個責任“認識不到位,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松懈。特別是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由于一次性加工食用量大,所涉人群敏感,更應當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高日常監督管理能力,防范化解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風險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五:西山區某餐廳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4月19日,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西山區某餐廳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后廚、食品倉庫與外界連通的門窗入口,未設置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不規范,未按要求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2023年5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復查時,該餐廳仍未按要求設置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相關要求管理食品添加劑。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一)項的規定,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昆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餐飲服務提供者只要處于正常營業狀態,就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經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予警告后,仍拒不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案例六:嵩明縣某單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案
 
  案情概要:2023年8月30日,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單位食堂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單位食堂內2名從業人員正在從事食堂餐飲服務活動,食堂內有購買的大米、油、調味品等用于餐飲加工的原輔料,食堂操作間放置有用于食品加工制作的液化灶、炒菜鍋、洗消池、蒸飯機等設施設備及部分餐潔具物品。經查,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該食堂向當事人單位20名員工提供免費中、晚餐服務,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嵩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國家對從事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旨在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只要是開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不管規模大小,用餐人數多少,都應取得許可,納入監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保障食品安全。本案當事人在公司內設有廚房用于加工飯菜,以供員工免費就餐,為企業內部職工集中就餐經營食堂行為,無論其從事餐飲服務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案例七:晉寧區某酒店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5日,昆明市晉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查獲某酒店后廚操作臺存放已開封使用的”宣威老浦家火腿醬“1瓶、”麥芽糖漿“2瓶。經查,當事人在上述食品原料在超過保質期后,仍用于制作回鍋肉、干椒洋芋片、叉燒肉三種菜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晉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采購、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定期開展自檢自查,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
 
  案例八:昆明經開區某日用百貨經營部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案
 
  2023年10月25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經開區某副食糧油批發市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日用百貨經營部在售外包裝上僅標識”便捷保溫盒“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期間,共銷售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598件(其中10件被依法扣押),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1399元,上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均不能提供生產企業和銷售方信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屬于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典型意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發改環資〔2020〕80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但因其價格低廉,部分市場主體仍在違規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所盛裝的食物溫度超過65℃,其本身所含有毒物質會融入食物中,長期食用會對肝臟、腎臟造成傷害,且其降解時間至少需要200年,會對環境造成長期、嚴重污染。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銷售的塑料制品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違法行為,震懾違法生產經營者。
 
  案例九: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某餐廳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6日,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滇池旅游度假區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某飯店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該飯店一包間用餐的顧客用餐結束后剩余菜品較多,當事人也未提示提醒消費者剩餐打包,造成明顯的食品浪費。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行為,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滇池旅游度假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開展了反食品浪費專項整治行動,并納入”鐵拳行動“重要內容。各類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推出小份菜、半份菜,適量點餐、剩餐打包等采取有力措施,積極引導消費者養成良好的用餐習慣;社會各界要積極勸阻、制止各類餐飲浪費行為,自覺抵制餐桌浪費、過度包裝等不良風氣;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糾正、查處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
 
  2024年,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全力守護”舌尖上的安全“,努力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放心、滿意的消費環境。



日期:2024-01-05
 
地區: 云南 昆明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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