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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工作規定的通知(皖市監食生〔2023〕1號)

   2023-12-06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955
核心提示: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工作規定》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省食藥監局制定的《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飛行檢查工作規定(試行)》(皖食藥監食生〔2015〕32號)同時廢止。……(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工作規定》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省食藥監局制定的《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飛行檢查工作規定(試行)》(皖食藥監食生〔2015〕32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飛行檢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特殊食品,下同)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9號)、《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飛行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飛行檢查,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比例及責任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臨時開展飛行檢查。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聯合飛行檢查,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飛行檢查。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開展飛行檢查:
 
  (一)產品風險隱患較大的;
 
  (二)列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點整治范圍的;
 
  (三)監督抽檢多次出現不合格的;
 
  (四)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線索的;
 
  (五)曾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記錄以及不良信用記錄的;
 
  (六)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飛行檢查的。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飛行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較多的,可以組成檢查組,并明確分工。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飛行檢查,可以抽調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參加飛行檢查,也可以委托有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輔助開展飛行檢查。
 
  第七條  檢查人員根據檢查計劃確定具體工作安排,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飛行檢查的,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配合檢查。
 
  第八條  檢查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中確定飛行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
 
  食品生產者的檢查重點包括:原輔材料進貨驗收、生產過程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等關鍵環節,以及企業曾經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其中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還需重點檢查設備設施管理,原輔料以及生產工藝與批準證書、備案憑證的一致性。
 
  食品銷售者的檢查重點包括: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執行、不合格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持續符合許可條件、食品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情況等。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檢查重點包括:許可經營范圍、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情況,設施設備的配備、流程布局,采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登記制度的執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貯存、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等。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飛行檢查,還應當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第九條  飛行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根據檢查內容,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采取詢問相關人員、抽查記錄資料、現場檢查核對等方法予以核實。
 
  檢查中需采集客觀證據的,應當采取復印記錄、現場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需對產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抽樣檢驗的,按照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使用食品綜合監管平臺做好飛行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錄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和結果處理等情況。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根據檢查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將檢查情況、檢查結果、結果處理等書面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檢查結果、結果處理書面告知包保干部。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督促其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被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飛行檢查情況依法開展處置工作。
 
  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
 
  第十三條  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實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并將整改情況材料上傳到食品綜合監管平臺。飛行檢查情況、整改情況等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內容,由食品綜合監管平臺自動歸集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名下。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飛行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問題涉及轄區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報轄區外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參與飛行檢查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泄露飛行檢查有關信息。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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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6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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