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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一: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2023-11-30 最高人民法院654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0937元。后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該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規則對于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有的購買者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連續購買、高額索賠,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尚不一致,導致類案裁判不統一,未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影響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一


  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貨款10937元。后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該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裁判理由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某經營部關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未對原告造成人身損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標權,不應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抗辯不成立。郭某購買白酒屬于生活消費行為,其請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賠償金220970元。
 
  典型意義
 
  假冒偽劣食品會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食品,不僅侵害了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本案中,郭某基于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案涉白酒,人民法院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不僅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還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0970元。本案通過判決違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違法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無法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既有利于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又有利于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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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30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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