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者通過去皮、切割等方式簡單加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為進一步落實《辦法》,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確保食品安全,現提醒告知如下:
一、自覺落實相關規定要求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開展照明燈具使用情況自查自糾,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俗稱生鮮燈)的,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等要 落實主體責任,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場地不符合規定的照明設施要及時整改,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銷售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的經營主體要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應當在適當位置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二、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設施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未按要求標明即食食用農產品具體制作時間的,依據《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加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造成污染的,依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辦法》施行后,消費者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撥打12345 或12315進行投訴舉報。
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日期:2023-11-29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者通過去皮、切割等方式簡單加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為進一步落實《辦法》,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確保食品安全,現提醒告知如下:
一、自覺落實相關規定要求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開展照明燈具使用情況自查自糾,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俗稱生鮮燈)的,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等要 落實主體責任,對食用農產品銷售場地不符合規定的照明設施要及時整改,督促場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銷售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的經營主體要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應當在適當位置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二、學習熟悉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設施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未按要求標明即食食用農產品具體制作時間的,依據《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加工、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造成污染的,依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辦法》施行后,消費者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撥打12345 或12315進行投訴舉報。
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