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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之十五食品安全篇

   2023-11-24 黃山市場監管微信號791
核心提示:今年以來,黃山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突出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商標廣告、消費維權等重點,嚴查侵權假冒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今年以來,黃山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突出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商標廣告、消費維權等重點,嚴查侵權假冒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業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7月19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祁門縣某茶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倉庫內發現2張標注有生產日期2015年10月18日,且未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的產品標簽。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對其2015年10月18日生產的安茶半成品進行再加工和裝簍后制成預包裝食品安茶,該批次安茶在粘貼了上述標簽后上架某電商平臺銷售。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八)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規定。
 
  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洪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內容為當事人涉嫌實施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決定不起訴。經查明,當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間銷售的減肥膠囊經檢測含有禁止添加的藥品西布曲明成分,銷售額共計5800元,非法獲利1000元。當事人經營添加藥物成分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之規定。
 
  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洪某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菜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案
 
  2023年9月11日,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黃山區湯口鎮某土菜館開展檢查,在該店廚房冰柜內發現5袋紅色塑料袋包裝的豬肉,共計26.6公斤,豬肉上未見檢驗檢疫合格標識,當事人未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該土菜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
 
  黃山風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處沒收未經檢驗檢疫豬肉26.6公斤,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土特產經營部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山核桃仁案
 
  2023年6月8日,歙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區分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歙縣某土特產經營部進行了調查。經查明,2021年至2022年間,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供貨商的山核桃仁系“二級肉”(經對不同生產批次的山核桃仁進行檢驗,均檢出二氧化硫成分)的不合格劣質山核桃仁的情況下,低價購入并在安徽境內銷售。該山核桃仁“二級肉”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了“去麻粉”(焦亞硫酸鈉,一種食品添加劑,具有漂白、防腐、抗氧化功能),根據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山核桃仁不在其允許使用品種中。貨值金額共1794元,違法所得69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
 
  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95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蔬菜商行經營農殘超標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3年7月9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徽州區某蔬菜商行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該商行銷售的韭菜經檢驗,甲拌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該商行在購進韭菜時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制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該商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商行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11-24
 
地區: 安徽 黃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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