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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發布實施基因改造食品咨議會設置辦法

   2014-09-05 廈門WTO工作站926
核心提示:2014年9月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284號令,制定基因改造食品咨議會設置辦法全文十條,如下: 第一條 本

    2014年9月3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284號令,制定“基因改造食品咨議會設置辦法”全文十條,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基因改造食品咨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的任務,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與監督相關事項的咨詢或建議:

    一、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及策略的訂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計劃的研定。

    三、其它有關基因改造食品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可續聘。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可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

    第七條  本會委員的回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可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藥署”公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日期:2014-09-05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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