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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起!河池市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案件

   2023-05-12 河池市場監管微信號331
核心提示:河池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有關要求,從嚴從速查處31起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違法案件,現對第二批案件進行公布。……(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河池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有關要求,從嚴從速查處31起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未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違法案件,現對第二批案件進行公布。


  金城江區
 
  01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火鍋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2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3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餐廳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4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土菜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5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私房菜館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6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燒鹵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7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云吞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8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米粉經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09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米粉快餐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0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魚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1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魚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2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螺螄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3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快餐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4
 
  2023年4月27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米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5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米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6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美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7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菜坊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8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餐飲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19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燒鹵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美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1
 
  2023年4月28日,金城江區市場監管局在某快餐米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22
 
  2023年4月27日,羅城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隨機查餐廳”活動現場檢查中發現某漢堡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3
 
  2023年4月12日,羅城縣市場監管局在某螺螄粉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大化瑤族自治縣
 
  24
 
  2023年5月5日,大化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小手拉大手 共創文明城”創建自治區文明城市活動中開展制止餐飲浪費之“隨機查餐廳”專項檢查行動,依法對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的取餐處、就餐區、餐臺等醒目位置未張貼、未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臺簽,未安排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5
 
  2023年5月5日,大化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小手拉大手 共創文明城”創建自治區文明城市活動中開展制止餐飲浪費之“隨機查餐廳”專項檢查行動,依法對某螺螄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的取餐處、就餐區、餐臺等醒目位置未張貼、未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臺簽,未安排服務人員提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東蘭縣
 
  26
 
  2023年4月18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鄉鎮市場監管領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暨業務大練兵行動中,依法對某粉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7
 
  2023年4月18日,東蘭縣市場監管局在鄉鎮市場監管領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暨業務大練兵行動中,依法對某綜合商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國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南丹縣
 
  28
 
  2023年4月28日,南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燒鵝快餐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巴馬瑤族自治縣
 
  29
 
  2023年4月18日,巴馬縣市場監管局在某飲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30
 
  2023年4月19日,巴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美食城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31
 
  2023年4月19日,巴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某美食城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七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十七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制止餐飲浪費,從你我做起,市民發現餐飲浪費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或者1234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來源:河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3-05-12
 
地區: 廣西 河池市
行業: 飲料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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