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23/938,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的使用條件修訂(EU)2017/2470實施細則附件。本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20天生效。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實施細則(EU)2017/2470附件表1(授權新型食品)中的“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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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EU)2017/2470附件表1(授權新型食品)中的“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條目由以下內容代替:
授權新型食品 |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 其他特定標簽要求 | |
| 指定食品類別 | 最高水平 | 1、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簽上的名稱應為“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 2、含有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的用于控制體重的代餐食品的標簽上應注明,代餐食品只能由18歲以上的人使用,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含有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質的食品補充劑,則不得使用代餐食品。 |
指令2002/46/EC中定義的食品補充劑,不包括嬰幼兒食品補充劑 | 10歲以上兒童、青少年和普通成年人6克/天
3至9歲兒童3克/天 | ||
用于成年人群控制體重的膳食替代品 | 3克/餐(最多2餐/天,最高6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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