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部分食品檢驗不合格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機構改革期間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食安辦〔2013〕6號)的文件精神,在出臺新的規章制度前,各監管部門原制定的各類食品藥品監管制度繼續執行。因此,建議你局在辦理發生在不同食品環節的非致病性微生物指標超標的個案中,仍根據原各環節監管部門適用的法律依據進行查處。
二、對是否可以在各食品環節統一適用辦法相關條款進行定性與查處,我局將報請有權解釋部門進行解釋,待批復后另行答復你局。
特此批復。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日期:201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