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漳州市開展特殊食品風險隱患排查中,發現特殊食品經營環節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為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混放銷售。全市查處特殊食品混放案件共24起,違法混放主要表現為保健食品與藥品混放、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嬰幼兒配方奶粉與普通奶粉混放三種情形。通過典型案例進行釋法,特殊食品經營者要引以為戒,請廣大消費者共同參與監督。
01
案例
母嬰生活館嬰配奶粉與普通奶粉混放銷售
2022年4月26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母嬰生活館進行日常檢查時在食品貨架上發現該店鋪擺放銷售的飛鶴星階優護幼兒配方奶粉(12-36月齡,3段)與其他的普通奶粉混放銷售。經查,飛鶴星階優護幼兒配方奶粉(配方注冊號:國食注字YP20170068)屬于特殊食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02
案例
食品便利店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2022年11月1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便利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在其食品貨架的同一格貨柜中擺放兩種酒:勁酒和“北京二鍋頭”白酒。經查,勁酒屬于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號: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 “北京二鍋頭”白酒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將勁酒和“北京二鍋頭”白酒混放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03
案例
超市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2022年10月24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將標有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的“追風八珍酒”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當事人將“追風八珍酒”和普通食品進行混放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法律鏈接
為什么禁止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9條明確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從特殊食品的范疇我們可以看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往往針對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將存在很多隱患,如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產品性質一致,可能導致過量食用,也容易誤導消費者選購商品等,為此,依法對商家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行為作出經濟處罰,也是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有效舉措。
如果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如何處罰?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具體為: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如果屬于“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供稿 | 特殊食品科
日期:2023-02-15
01
案例
母嬰生活館嬰配奶粉與普通奶粉混放銷售
2022年4月26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母嬰生活館進行日常檢查時在食品貨架上發現該店鋪擺放銷售的飛鶴星階優護幼兒配方奶粉(12-36月齡,3段)與其他的普通奶粉混放銷售。經查,飛鶴星階優護幼兒配方奶粉(配方注冊號:國食注字YP20170068)屬于特殊食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02
案例
食品便利店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2022年11月1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便利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在其食品貨架的同一格貨柜中擺放兩種酒:勁酒和“北京二鍋頭”白酒。經查,勁酒屬于保健食品(產品注冊號:衛食健字[1997]第728號), “北京二鍋頭”白酒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將勁酒和“北京二鍋頭”白酒混放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03
案例
超市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
2022年10月24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將標有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的“追風八珍酒”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當事人將“追風八珍酒”和普通食品進行混放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法律鏈接
為什么禁止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9條明確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從特殊食品的范疇我們可以看出,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往往針對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將存在很多隱患,如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產品性質一致,可能導致過量食用,也容易誤導消費者選購商品等,為此,依法對商家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行為作出經濟處罰,也是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有效舉措。
如果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如何處罰?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具體為: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如果屬于“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供稿 | 特殊食品科
日期:2023-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