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五批),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招遠市田頭百貨超市采購食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2年8月16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市田頭百貨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蘇薩生榨椰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海翔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海翔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萬美辦公用品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萬美辦公用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和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派樂超市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材料、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2年9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派樂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材料、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蓬萊閣街道緣淼飯店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案
2022年9月5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蓬萊閣街道緣淼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華韻茶葉店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案
2022年10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華韻茶葉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龍口瀚海經貿有限公司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網上刷單虛假交易配制酒案
2022年10月14日,根據投訴舉報,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口瀚海經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商品銷售狀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芝罘區旭成水產批發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即食海蜇頭案
2022年10月9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芝罘區旭成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即食海蜇頭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即食海蜇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鑒于當事人為合法經營主體,建立了《商品進貨臺賬》,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即食海蜇頭的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奧斯曼男爵XO(酒)案
2022年8月30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1日生產的奧斯曼男爵XO(酒)酒精度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7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生產標示酒精度與實際不符的奧斯曼男爵XO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日照綠茶案
2022年10月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經營的綠茶經檢驗結論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為合法經營主體,并索取了供應商的營業資質及合格證明,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天飲綠茶的行為并給予其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威士忌和白蘭地酒案
2022年10月2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對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倉庫及物流發貨處檢查,經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威士忌和白蘭地酒,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停止實施混淆行為,責令其改正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經營的食品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02-07
招遠市田頭百貨超市采購食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2年8月16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市田頭百貨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蘇薩生榨椰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海翔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海翔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萬美辦公用品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9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萬美辦公用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和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派樂超市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材料、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2年9月26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派樂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材料、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蓬萊閣街道緣淼飯店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案
2022年9月5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蓬萊閣街道緣淼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華韻茶葉店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案
2022年10月8日,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華韻茶葉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龍口瀚海經貿有限公司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網上刷單虛假交易配制酒案
2022年10月14日,根據投訴舉報,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口瀚海經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商品銷售狀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芝罘區旭成水產批發商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即食海蜇頭案
2022年10月9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芝罘區旭成水產批發商行銷售的即食海蜇頭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即食海蜇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鑒于當事人為合法經營主體,建立了《商品進貨臺賬》,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即食海蜇頭的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奧斯曼男爵XO(酒)案
2022年8月30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1日生產的奧斯曼男爵XO(酒)酒精度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9月27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奧斯曼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生產標示酒精度與實際不符的奧斯曼男爵XO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日照綠茶案
2022年10月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經營的綠茶經檢驗結論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為合法經營主體,并索取了供應商的營業資質及合格證明,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天飲綠茶的行為并給予其沒收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威士忌和白蘭地酒案
2022年10月28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對煙臺新萊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倉庫及物流發貨處檢查,經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識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威士忌和白蘭地酒,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停止實施混淆行為,責令其改正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經營的食品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