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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寵物食品的輸入檢疫條件

   2014-03-26 廈門WTO工作站335
核心提示:2014年3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31480843A號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

    2014年3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防字第1031480843A號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及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四之十一"動物皮制成供寵物嚼咬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自2014年10月1日生效。

    自2014年10月1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臺灣地區的犬貓食品應符合旨述犬貓食品的輸入檢疫條件。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六、   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

    (一)   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有感受性動物之生鮮、冷凍、冷藏肉類與其制品、內臟、鮮乳、肉骨粉、濕生皮、精液、胚及其它可傳播上述疫病之動物產品。

    (二)   來自馬鼻疽疫區之單蹄類動物產品。

    (三)   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之生鮮、冷凍或冷藏之禽鳥肉及其它有關禽鳥類動物產品。

    (四)   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可傳播該病之動物產品。

    輸入供試驗研究用之前項動物產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后,始得輸入。

    于運輸途中經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動物傳染病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且未符合密閉式貨柜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規定之有感受性動物產品,視同來自疫區,禁止輸入。

    符合經高溫滅菌罐制要件之動物產品,除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含有源自反芻動物成分且供飼料用之產品外,不受第一項禁止輸入之限制。

    八、   輸入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下列輸入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   獵捕動物之肉及肉類制品:如附件四之一。

    (二)   家禽肉類:如附件四之二。

    (三)   偶蹄類動物肉類:如附件四之三。

    (四)   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如附件四之四。

    (五)   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四之五。

    (六)   犬貓食品:如附件四之六。

    (七)   干動物產品:如附件四之七。

    (八)   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四之八。

    (九)   調制動物飼料:如附件四之九。

    (十)   動物用疫苗:如附件四之十。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六 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   本條件用詞,定義如下:

    (一)   犬貓食品:指含有偶蹄類或禽鳥類動物性成分,專供犬、貓食用或嚼咬之產品。

    (二)   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所認定之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可忽略國家、風險已控制國家或風險未定國家,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網站最新數據為準。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動物性成分,不包括明膠、膠原蛋白、軟骨素、葡萄糖胺、磷酸二鈣及乳品。

    二、   犬貓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裝過程應采取有效之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它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并以全新且清潔之容器裝運。

    三、   經高溫滅菌罐制之犬貓食品,或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豬瘟之非疫區輸入含有感受性偶蹄類動物性成分,或自新城病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非疫區輸入含有禽鳥類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制造工廠應經輸出國主管機關查核認可,為從事制造犬貓食品之工廠。

    (二)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詳細登載下列事項:

    1、進、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2、制造工廠之名稱、地址及符合第一款規定之說明。

    3、犬貓食品品名、數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4、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如含牛源成分,應注明其來源國名。

    5、犬貓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裝過程已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它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6、動物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名稱、戳記、簽發之獸醫師姓名及簽章。

    前項犬貓食品之輸出國或所含牛源成分來源國之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為風險已控制國家、風險未定國家或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者,應另符合第五點規定。

    四、   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之疫區輸入含有感受性偶蹄類動物性成分,或自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輸入含有禽鳥類動物性成分之犬貓食品,除經高溫滅菌罐制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制造工廠應經輸出國主管機關查核認可,為從事制造犬貓食品之工廠。

    (二)   犬貓食品于制造過程中應經加熱處理,其加熱處理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犬貓食品中心溫度達攝氏七十度維持三十分鐘以上,或攝氏八十度維持九分鐘以上,或攝氏一百度維持一分鐘以上。

    2、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可與前述處理條件具有同等殺滅病原體效力之方法。

    (三)   制造工廠應記錄動物性原料之來源動物種別、品項、供貨商、來源國別、批次、進廠日期、數量及犬貓食品制造之日期、溫度等數據;動物性原料系進口者,應記錄檢疫證明書之號碼,并將該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四)   制造工廠應由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提送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審查,并得派員實地查核認證,實地查核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五)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詳細登載下列事項:

    1、進、出口商之名稱及地址。

    2、制造工廠之名稱、地址及符合第一款規定之說明。

    3、犬貓食品品名、數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4、犬貓食品所含動物性成分之來源動物種別。如含牛源成分,應注明其來源國名。

    5、犬貓食品于制造加工過程業經加熱處理,并注明溫度及時間。

    6、犬貓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裝過程已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綿狀腦病及其它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

    7、動物檢疫證明書簽發日期、地點、機關名稱、戳記、簽發之獸醫師姓名及簽章。

    前項犬貓食品之輸出國或所含牛源成分來源國之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為風險已控制國家、風險未定國家或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者,應另符合第五點規定。

    五、   犬貓食品之輸出國或所含牛源成分來源國之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為風險已控制國家、風險未定國家或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制造工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未從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

    2、采獨立生產線從事前目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可確保輸入之犬貓食品不受該等動物性成分污染。

    3、從事第一目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后,確實執行管線清洗程序,可確保輸入之犬貓食品不受該等動物性成分污染。

    (二)   犬貓食品不得含前款動物性成分。其含牛源成分者,應符合附表規定。

    (三)   制造工廠應記錄動物性原料之來源動物種別、品項、供貨商、來源國別、批次、進廠日期、數量及犬貓食品制造之日期、溫度等數據;動物性原料系進口者,應記錄檢疫證明書之號碼,并將該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四)   制造工廠應由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提送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審查,并得派員實地查核認證,實地查核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

    (五)   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除按輸出國之疫情狀態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前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登載外,應另登載下列事項:

    1、制造工廠符合第一款規定。

    2、含牛源成分者,其成分名稱及符合第二款規定之說明。

    六、   供嚼咬之犬貓食品,符合下列規定者,不適用第三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及前點規定:

    (一)   以經去毛、去脂、干燥且清潔、不帶血液之偶蹄類或禽鳥類動物皮加工制成。

    (二)   不含前款動物皮以外之其它源自偶蹄類或禽鳥類動物性成分。

    (三)   制造工廠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未從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

    2、采獨立生產線從事前目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可確保輸入之供嚼咬犬貓食品不受該等動物性成分污染。

    3、從事第一目動物性成分之加工處理后,確實執行管線清洗程序,可確保輸入之供嚼咬犬貓食品不受該等動物性成分污染。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供嚼咬犬貓食品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除按輸出國之疫情狀態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登載外,應另登載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說明。

    前項輸出國檢疫主管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原料牛皮之來源國名。

    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表

    依動物性成分來源國BSE(注1)疫情狀態及風險等級之管制項目




日期:2014-03-26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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