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1日,巴林公布有關荔枝的法規。本技術法規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鮮果—荔枝”第5.2條和第6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標準規定包裝材料必須是食品級別并且能夠使所裝產品免受外部或內部損害;與食品接觸包裝的內表面不應與所裝產品發生反應;標準還規定了標簽要求,如:產品名稱、出口商名稱和地址、原產國等。
日期:2008-05-21
2008年4月21日,巴林公布有關荔枝的法規。本技術法規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鮮果—荔枝”第5.2條和第6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標準規定包裝材料必須是食品級別并且能夠使所裝產品免受外部或內部損害;與食品接觸包裝的內表面不應與所裝產品發生反應;標準還規定了標簽要求,如:產品名稱、出口商名稱和地址、原產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