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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制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2013-11-07 廈門WTO工作站240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家字第1020850121號公告,預告制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

    2013年11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家字第1020850121號公告,預告制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終止日為11月12日。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民眾健康,依據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參考美國、英國、歐盟等先進國家的食品廣告管理相關規范,配合臺灣地區調查食品營銷對兒童飲食行為影響的結果,并考慮現行法規、政策、組織及民情文化制度等,故擬具"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草案,本草案共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的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廣告及促銷限制范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限制廣告及促銷例外開放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不得宣稱的事項。(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草案全文如下: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少頻道,指領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執照的頻道屬性類別為兒少頻道者。

    第 3 條    下列食品,不得于兒少頻道廣告,亦不得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30%以上。

    二、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

    三、每百克固體或每百毫升液體的反式脂肪含量為0.3克以上。

    四、每大卡含鈉量為1毫克以上。

    五、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10%以上。

    第 4 條    生鮮蔬果、食用油脂及調味品不受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限制。

    鮮乳、保久乳、堅果種子類食品,廣告并加注「需適量攝取」或等同意義字樣,不受前條第一、二款限制。?

    發酵乳、豆奶食品含糖量占總熱量30%以下,廣告并加注「需適量攝取」或等同意義字樣,不受前條第五款限制。

    第 5 條    于兒少頻道刊播的食品廣告,不得為可取代正餐飲食的表示或表征。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后一年施行。



日期:2013-11-07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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