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03號公告,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草案,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臺灣地區于2013年8月20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了"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和"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刪除了原標準所規定的標示項目,故擬具"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草案,計4點,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規范適用范圍。(草案第二點)
三、"市售包裝冷凍食品"的標示規定。(草案第三點、第四點)
草案全文如下:
一、本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訂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包括不需加熱調理即可供食的冷凍食品類及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的冷凍食品類。
三、市售包裝冷凍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標示外,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
四、市售包裝冷凍食品屬于需加熱調理始供食的產品,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
日期:201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