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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不再繼續批準農藥活性物質茚蟲威對茶葉出口的影響

   2022-06-16 12360海關熱線微信號999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9日,歐盟發布官方公報L426號,公布了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Regulation(EU) 2021/2081。根據該條例,歐盟決定不再繼續批準農藥活性物質茚蟲威,歐盟成員國須于2022年3月19日前撤銷對含有茚蟲威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現有庫存產品的使用寬限期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報公布后第二十天,該條例正式生效。……(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2021年11月29日,歐盟發布官方公報L426號,公布了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Regulation(EU) 2021/2081。根據該條例,歐盟決定不再繼續批準農藥活性物質茚蟲威,歐盟成員國須于2022年3月19日前撤銷對含有茚蟲威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現有庫存產品的使用寬限期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報公布后第二十天,該條例正式生效。
 
  一、茚蟲威是什么?
 
  茚蟲威(indoxacarb),別名安打,分子式為C22H17ClF3N3O7,是一種廣譜噁二嗪類殺蟲劑。其通過阻斷昆蟲神經細胞內的鈉離子通道,使神經細胞失去功能,具有觸殺胃毒作用,對煙芽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等幾乎所有重要農業鱗翅目害蟲都有卓越的殺蟲活性,對小綠葉蟬、馬鈴薯葉蟬、桃蚜等部分同翅目和鞘翅目害蟲也有一定的效果,可用于糧食、棉花、茶樹、蔬菜等多種作物。
 
  二、歐盟對茚蟲威的政策變化
 
  茚蟲威最早于2006年根據歐盟委員會指令Directive 2006/10/EC,在歐盟植物保護產品舊法規Directives 91/414/EEC下獲得批準。
 
  2009年,歐盟發布新法規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以取代Directives 91/414/EEC,茚蟲威被列在其實施法規Regulation (EU)No 540/2011的附件中,根據Regulation(EU)No 540/2011,茚蟲威的批準將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
 
  根據歐盟成員國收到的杜邦(德國)有限公司關于延長活性物質茚蟲威批準的申請,歐洲食品安全局組織對茚蟲威開展了同行評審,并于2017年提交了結論(生態毒理學部分于2018年進行了修訂),2019年,針對歐盟委員會要求,就茚蟲威對哺乳動物和蜜蜂的風險再次進行同行評審,并發布相應聲明。評審結果顯示,該產品對野生哺乳動物的長期風險不可接受,特別是對小型食草哺乳動物存在較高的長期風險;在施用于生菜時,對消費者和工人構成高風險;在施用于玉米、甜玉米和生菜的種子生產時,對蜜蜂構成高風險。但同時,由于數據不足,風險評估的幾個領域無法最終確定。
 
  最終,歐盟認為該產品沒有一種代表性用途可以滿足歐盟植物保護產品法規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決定不再繼續批準茚蟲威。
 
  三、對我國茶葉出口可能造成的影響
 
  茚蟲威按照我國農藥毒性分級標準,屬于低毒殺蟲劑,無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用途十分廣泛,在我國登記在包括茶樹在內的多種作物上使用。
 
  歐盟是我國茶葉出口重要市場之一,市場潛力巨大,但相對較高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一直制約著我國茶企在該地區的發展。
 
  根據歐盟法規Regulation (EU) 2015/845,茶葉中茚蟲威的最高殘留限量為5ppm,與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殘留限量一致。也就是說,僅就茚蟲威一項物質而言,滿足我國標準就意味著滿足了歐盟標準。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歐盟農藥管理特點,在對某一種活性物質采取限制措施后,將很快對相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進行調整,不排除將現行限量修改為一律限量(0.01ppm或檢測方法的定量限)。鑒于歐盟成員國對茚蟲威的授權撤銷期限和庫存產品使用期限分別在3月和9月,第二、第三季度將是茶企應對法規影響的重要時期。
 
  我國現行國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茶葉中448種農藥及相關化學品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質譜法》(GB 23200.13-2016)規定了茚蟲威的檢測方法,其檢測低限為7.54ppb。另有檢驗檢疫行業標準《進出口食品中茚蟲威殘留量的檢測方法 氣相色譜法和液相色譜-質譜/質譜法》(SN/T 1971-2007),測定低限為5ppb。二者皆可滿足出口歐盟茶葉的茚蟲威殘留量檢測需求。


  海關建議
 
  建議出口茶葉生產企業全面排查原料種植基地,梳理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對存在茚蟲威使用情況的基地,及時開展自檢摸底,確認茚蟲威在出口茶葉生產各環節殘留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積極尋找安全替代品,充分發揮生物防治方法在茶葉種植中的優勢。及時調整自檢自控計劃,加強對輸歐茶葉中茚蟲威的監控檢測,有效控制潛在風險。同時,與國外客戶保持密切溝通,第一時間了解歐盟后續法規動向,做好提前應對措施,避免出現通報、退運等出口風險。
 
  供稿單位:海關總署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規研究中心(暨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南昌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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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6
 
地區: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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