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各直屬單位,各中、基層人民法院,各區縣(自治縣)消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進一步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在行政調解、消費者組織調解和民事審判等活動中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藥品生產經營者(含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
前款規定的食品藥品,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和各部門不予支持:
(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二)符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適用原則的指導意見》(藥監綜藥注函〔2022〕87號)規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
第四條 對符合懲罰性賠償條件的情形,消費者認為同時構成消費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相關責任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下市場主體未履行法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
(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由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積極推行先付賠償制度,鼓勵、引導商場、市場開辦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統稱市場開辦者)向消費者做出明確承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市場開辦者場內(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時,可以請求市場開辦者先行進行賠償,賠償范圍應包括懲罰性賠償。
第七條 消費者提起訴訟,向市場開辦者主張在其承諾范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查明事實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按照承諾向消費者賠償后,根據其與場內(平臺內)經營者的約定,向場內(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與場內(平臺內)經營者事前達成合意,二者共同作出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懲罰性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按照承諾賠償的,各部門在調解中、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可以予以支持。
食品經營者和藥品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其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懲罰性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按照其承諾進行賠償的,各部門在調解中、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條 消費者和賠償責任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懲罰性賠償調解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
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懲罰性賠償調解協議,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通過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的方式,支持消費者提起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訴訟。
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向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十二條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人民法院在糾紛調解、審判執行中發現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積極履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后,符合條件的,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當事人是否履行懲罰性賠償責任,作為當事人能否提前移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參考因素之一。
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符合條件的,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十五條 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推進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工作中,發現追索懲罰性賠償的索賠人涉嫌詐騙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或者犯罪線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技術支持、典型案例發布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強化普法宣傳,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促進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4部門聯合).docx
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4部門聯合).pdf
日期:2022-06-1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進一步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落實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統稱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在行政調解、消費者組織調解和民事審判等活動中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二)藥品生產經營者(含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
前款規定的食品藥品,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和各部門不予支持:
(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二)符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適用原則的指導意見》(藥監綜藥注函〔2022〕87號)規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藥飲片。
第四條 對符合懲罰性賠償條件的情形,消費者認為同時構成消費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相關責任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五條 以下市場主體未履行法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
(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由其指定的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積極推行先付賠償制度,鼓勵、引導商場、市場開辦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統稱市場開辦者)向消費者做出明確承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市場開辦者場內(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時,可以請求市場開辦者先行進行賠償,賠償范圍應包括懲罰性賠償。
第七條 消費者提起訴訟,向市場開辦者主張在其承諾范圍內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查明事實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按照承諾向消費者賠償后,根據其與場內(平臺內)經營者的約定,向場內(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與場內(平臺內)經營者事前達成合意,二者共同作出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懲罰性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按照承諾賠償的,各部門在調解中、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可以予以支持。
食品經營者和藥品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其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懲罰性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按照其承諾進行賠償的,各部門在調解中、人民法院在審判中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條 消費者和賠償責任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懲罰性賠償調解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
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懲罰性賠償調解協議,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通過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的方式,支持消費者提起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訴訟。
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向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十二條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人民法院在糾紛調解、審判執行中發現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積極履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后,符合條件的,依法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當事人是否履行懲罰性賠償責任,作為當事人能否提前移出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參考因素之一。
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符合條件的,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十五條 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在開展推進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工作中,發現追索懲罰性賠償的索賠人涉嫌詐騙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或者犯罪線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技術支持、典型案例發布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強化普法宣傳,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促進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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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