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食品安全局官方信息:越南食品安全局于2021年6月4日發布20/QD-XPVPHC決定,該局決定對位于越南河內市清春區Le Trong Tan路86號P204 2樓的LOCIFA制藥股份公司的多項違法行為處以1.62 億越南盾(約合人民幣4.7萬元)的罰款,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如下:
(1)廣告內容含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廣告內容,具體是其宣傳產品帶有藥物性治療作用;
(2)使用以及利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形象作虛假宣傳;
(3)保健食品使用患者評價作虛假宣傳夸大保健功能宣稱醫療作用;
(4)無法追溯來源。
(1)廣告內容含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廣告內容,具體是其宣傳產品帶有藥物性治療作用;
(2)使用以及利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形象作虛假宣傳;
(3)保健食品使用患者評價作虛假宣傳夸大保健功能宣稱醫療作用;
(4)無法追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