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5月20日,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17日期間,被告人文某以牟利為目的,先后十一次通過微信從周某某(在逃)處購買標識為“金戈”“老中醫補腎丸”“美國偉哥”“德國黑金剛”“硬到底”等貨值金額為1.7萬余元的產品。文某明知上述產品可能對身體有害,先后多次在自貢市大安區廟壩鎮、四川省隆昌市擺地攤進行銷售,宣稱產品能補腎、治病,銷售給趕集的中老年男性,文某從中獲利1萬余元。
經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上述產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經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認定,“老中醫補腎丸”標識用于治療人體疾病,補腎丸作為中藥成方制劑,應按藥品進行管理,該藥品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認定為假藥;“金戈”“美國偉哥”“德國黑金剛”“硬到底”四種產品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解機體功能的作用,符合保健品的定義,產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我院認為,被告人文某破壞衛生管理秩序,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害、有害食品罪。應當對被告人文某數罪并罰。被告人文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文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我院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文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五千元;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追繳;三、扣押在案的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文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判決于2022年6月6日生效。
法官提醒
藥品、食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購買藥品和食品應持謹慎態度,防范假藥、有毒有害食品,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并辨明真偽、確認安全。購買藥品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合法銷售手續,必須選擇正規的經營場所購買;2、對于藥品的批號、成分、主治對象以及食品的成分、廠家進行仔細的查證。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詳細看一看藥品、食品的生產廠家是否正規;3、購買藥品、食品務必保留好消費單據;4、切勿輕信所謂“新藥”“特效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本解釋所稱“生產、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日期:2022-06-08
2022年5月20日,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銷售假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17日期間,被告人文某以牟利為目的,先后十一次通過微信從周某某(在逃)處購買標識為“金戈”“老中醫補腎丸”“美國偉哥”“德國黑金剛”“硬到底”等貨值金額為1.7萬余元的產品。文某明知上述產品可能對身體有害,先后多次在自貢市大安區廟壩鎮、四川省隆昌市擺地攤進行銷售,宣稱產品能補腎、治病,銷售給趕集的中老年男性,文某從中獲利1萬余元。
經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上述產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經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認定,“老中醫補腎丸”標識用于治療人體疾病,補腎丸作為中藥成方制劑,應按藥品進行管理,該藥品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認定為假藥;“金戈”“美國偉哥”“德國黑金剛”“硬到底”四種產品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解機體功能的作用,符合保健品的定義,產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我院認為,被告人文某破壞衛生管理秩序,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侵害被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害、有害食品罪。應當對被告人文某數罪并罰。被告人文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文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我院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文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五千元;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追繳;三、扣押在案的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文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判決于2022年6月6日生效。
法官提醒
藥品、食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購買藥品和食品應持謹慎態度,防范假藥、有毒有害食品,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并辨明真偽、確認安全。購買藥品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合法銷售手續,必須選擇正規的經營場所購買;2、對于藥品的批號、成分、主治對象以及食品的成分、廠家進行仔細的查證。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詳細看一看藥品、食品的生產廠家是否正規;3、購買藥品、食品務必保留好消費單據;4、切勿輕信所謂“新藥”“特效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本解釋所稱“生產、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