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柬埔寨養殖水產品進口。現將《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2年5月30日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養殖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柬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方和柬方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柬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生產企業申請在華注冊的產品種類應在“二、進口產品范圍”內。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國水域養殖。
(二)未直接或間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如在飼料中添加),按規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三)所有輸華養殖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疫檢驗,是衛生的,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國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所列的水生動物疫病。
(四)從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應保證冷鏈控制運行正常。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企業應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制定發布的有關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水產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確保在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等全過程各項防控措施有效執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檢疫審批要求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柬埔寨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養殖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柬埔寨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本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柬方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養殖場、加工廠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柬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柬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養殖水產品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養殖)、生產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八、存儲和運輸要求
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存儲、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應保證冷鏈控制運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一)中國海關對輸華養殖水產品實施入境檢驗檢疫。
(二)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作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
1.柬埔寨境內發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養殖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養殖水產品;
3.柬埔寨出口中國養殖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柬埔寨應當立即停止相應養殖場、生產企業、區域甚至全國所有的養殖水產品輸華,召回問題產品和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并向中方通報。只有經中方確認上述風險已經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圍后,方可恢復產品輸華。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2-05-31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2年5月30日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柬埔寨王國農林漁業部關于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養殖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柬官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方和柬方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柬方向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生產企業申請在華注冊的產品種類應在“二、進口產品范圍”內。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國水域養殖。
(二)未直接或間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如在飼料中添加),按規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三)所有輸華養殖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疫檢驗,是衛生的,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國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所列的水生動物疫病。
(四)從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應保證冷鏈控制運行正常。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間,企業應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制定發布的有關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水產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確保在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等全過程各項防控措施有效執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檢疫審批要求
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柬埔寨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養殖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柬埔寨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本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柬方應在獸醫(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包括養殖場、加工廠和獨立冷庫的名稱和注冊編號等,不得遺漏上述任何環節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柬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和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柬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養殖水產品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養殖)、生產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八、存儲和運輸要求
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存儲、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應保證冷鏈控制運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一)中國海關對輸華養殖水產品實施入境檢驗檢疫。
(二)柬埔寨輸華養殖水產品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作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
1.柬埔寨境內發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養殖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養殖水產品;
3.柬埔寨出口中國養殖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柬埔寨應當立即停止相應養殖場、生產企業、區域甚至全國所有的養殖水產品輸華,召回問題產品和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并向中方通報。只有經中方確認上述風險已經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圍后,方可恢復產品輸華。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柬埔寨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