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擬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規(guī)定

   2013-08-16 廈門WTO工作站711
核心提示:2013年8月13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013號公告,預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

    2013年8月13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21302013號公告,預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規(guī)定"草案,預告終止日為8月20日。

    臺灣地區(qū)"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原2012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公告"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guī)定"部分內容已于該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guī)定,故原公告擬予廢止;另該公告的其它內容,有關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部分,故依該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guī)定,公告"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原產地標示規(guī)定",其要點如下:

    1. 規(guī)范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其標示內容。(草案第一點)

    2. 規(guī)范應標示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范圍。(草案第二點)

    3. 規(guī)范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認定標準。(草案第三點)

    草案全文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法有容器或包裝法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來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7&NID=113125.00&kw=&TY=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25367&NCLID=&lsid=



日期:2013-08-16
 
地區(qū): 臺灣
行業(yè): 畜禽肉品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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