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8月1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信息,修訂后食品衛生管理法更加強化各階段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的責任,為預防食品中毒及不符合食品流通市面,當接到投訴時,只要有可能是所制造或販賣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的可能存在的,食品業者應立即主動停止制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并通報所轄衛生主管機關。違法者,將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者,將責令歇業、停業、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
日期:201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