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FDA北字第1022001023號令,修正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資訊預先申報作業程序"第1點、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3點的附表,已自2013年7月23日生效。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查驗機關)為加速輸入食品邊境查驗的審查時效,并有效控管輸入食品的信息,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規定代號列屬為「F01」或「F02」,且產品包裝具商品條形碼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三、符合本程序預先申報資格者,可檢具下列文件及數據向查驗機關辦理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申請書乙份。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乙份。
(三)產品明細表乙份。
(四)產品的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四、依本程序向查驗機關辦理的申請案,經審查無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令規定者,發給同意書,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五、本程序展延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展延時點:原同意書有效期間前六十日內(以郵戳或查驗機關收文日期為準)。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數據:
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展延申請書乙份。
2.原同意書復印件乙份。
3.產品的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六、經核發同意書后,報驗義務人原預先申報事項如有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人名稱、地址、制造廠或地址等項目),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數據向查驗機關辦理變更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變更申請書乙份。
(二)原同意書復印件乙份。
(三)產品信息變更明細表乙份(一種產品填列一張)。
(四)產品的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乙張。
(五)其它:依變更事項,須另檢附的文件及數據如下:
1.申請人變更:已完成變更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乙份。
2.申請人地址變更:已完成變更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乙份。
3.原制造廠名稱變更:原制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乙份(注:若產品改由另一家制造廠產制,則須重新申請產品信息預先申報)。
4.原制造廠地址變更:原制造廠地址變更的證明文件乙份。
七、經核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同意書」者,報驗義務人于辦理輸入產品查驗時,可免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但查驗人員應確實核對報驗資料與同意書所載數據是否相符,且產品不可逾有效日期。
八、查驗機關保留實質審查的權利,如發現報驗產品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同意書」所載資料不符者,廢止原發給的同意書,報驗義務人報驗產品時,須逐案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且一年內不得再依本程序辦理預先申報。
九、依本程序須檢附的申請文件或數據非中文或英文者,須再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來源:http://www.aaci.org.tw/news/1020729-102175.pdf
日期:201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