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適應和滿足我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進一步規范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導意見》、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我局組織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形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5月2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紙質材料形式將意見反饋至我局。
聯系人及電話:吳智妹,0771-5892652;電子郵箱:gxspcyc@163.com;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郵編:530028。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確定的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動主要指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重要的國際會議,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來賓參與的活動,以及國際、全國、區域性體育比賽,大型慶典、經貿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堅持屬地負責、落實責任、預防為主、過程嚴管的原則。
(一)屬地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在本行政區域舉辦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責任。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落實第一責任,食品生產銷售者、農產品供應企業(以下稱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監管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三)預防為主。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嚴格遴選重大活動食品供貨商和餐飲接待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事前評估,科學研判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風險,明確風險管理措施和要求,提高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風險的發現和處置能力。
(四)過程嚴管。督促制定完善并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嚴把從食品采購、運輸倉儲、進貨查驗、食品貯存、加工制作到配送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全過程的每一道防線。
第四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分為駐點監督和巡查監督兩種方式,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重大活動性質、規模等情況,確定監管方式。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分為三個級別:
(一)一級監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黨、國家以及國際性重要活動;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來賓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期間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監管方式為選派監督人員和檢測人員實施駐點監督,可對所有食品及原料等進行實驗室檢驗或快速檢測。
(二)二級監管。國務院各部委和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要活動。監管方式為選派監督人員進行駐點監督或者巡查監督,可對重要食品及原料等進行快速檢測。
(三)三級監管。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舉辦的重要活動。監管方式為派出監督人員進行巡查監督,可對高風險食品等進行快速檢測。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活動重要和影響程度,提高監管等級。
第五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協調、督查,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一級、二級、三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應實驗室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食品安全檢測。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等應當建立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有效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和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溝通和協調,落實各方責任。
第七條 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檢檢測,對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及時整改,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
第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主辦方和承辦方責任
第九條 主辦方全面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應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
對承辦方負責組織管理的重大活動,主辦方應明確承辦方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對承辦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承辦方應按照食品安全責任書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牽頭建立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市場監管等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溝通,推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各方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結合重大活動實際,周密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選擇具有合法有效資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為低風險、社會信譽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動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承擔重大活動食品供應任務。
主辦方或承辦方根據重大活動的規模和層級,需要確定食品總供應商的,應當選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供應商作為食品總供應商。
第十三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督促食品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執行食品安全要求。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對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現場檢查,督促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供應商或餐飲接待單位,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停止其食品供應任務。
第十四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在重大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人員飲食安排,主辦方或承辦方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等信息。
第十五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建議,及時調整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供餐食譜等。
經市場監管部門建議更換而未更換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辦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主辦方或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食品供應商在重大活動過程中,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同意更換、添加食品而擅自更換、添加,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辦方或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食品供應商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第十六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在重大活動期間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所必需的辦公場所、人員和車輛證件、食品檢驗車輛工作場地、相關經費等,為駐點監管人員提供食宿條件。
第三章 食品供應商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供應商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保證供應重大活動的食品等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有關規定,對供應重大活動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稱食品等產品)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食品供應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總供應商應當設立食品總倉,統一采購、統一查驗、統一檢測、統一貯存、統一配送、統一記錄,并符合食品貯存、冷藏和冷凍等要求,確保食品閉環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九條 食品總供應商供應的食品應當專車運輸、專人驗收、專人記錄、專庫貯存;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鏈運輸的食品必須按要求封閉冷鏈運輸。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臺賬管理制度,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賬、使用檔案和生產記錄,嚴格過程控制、出廠檢驗,企業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確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進行審核,要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食用農產品的采收、屠宰、貯存、運輸應當做好記錄,保證食用農產品可追溯。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當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第二十二條 食品贊助者必須確保贊助或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并能夠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蓋有贊助或自帶食品供貨者公章的許可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及所有食品購買憑證或送貨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二)贊助或自帶進口食品的,還應提供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或所帶)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得自帶食品供重大活動使用。
確有必要自帶食品的,自帶者應向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重大活動餐飲接待單位、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自帶食品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自帶者承擔。
第四章 餐飲接待單位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餐飲接待單位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餐飲接待單位在接到重大活動接待任務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并向承辦方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在重大活動開始前,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與市場監管部門簽訂責任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和聯絡人,并及時報送市場監管部門和承辦方。
第二十八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的項目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食食譜。食譜應當標明主要原料和烹飪方式,由駐點監管人員審核。審定后的食譜在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按照每日晨檢制度的要求,堅持每天對從業人員進行晨檢,并做好晨檢記錄,對患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進行調整或調離相關崗位。
第三十一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與承辦方共同做好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滿足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特殊需求。
第三十二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按照原輔料控制要求,一級監管設立專倉,二、三級監管設立專倉或專區,存放供應重大活動的食品等產品,加強對原輔料的采購管理,落實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三十三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校驗、維護與保養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設施設備器具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加強對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潔等,保持專用設施設備的清潔,確保餐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應當做到每餐次、每品種留樣,樣品應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每個品種至少125克,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并做好記錄。存放留樣食品的冰箱等設備應當專用,并由專人負責、上鎖保管。
第三十五條 餐飲接待單位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品;
(三)外購現制現售食品、散裝熟肉制品;
(四)無法提供溯源憑證的食品;
(五)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核食譜時認定不適宜提供的食品。
餐飲接待單位不得使用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活飲用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重大活動舉辦前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的事前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對評估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及時提請承辦方或主辦方予以更換。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接待單位提供的食譜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采取巡查或駐點監管方式,選派適當數量監管人員,對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監管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遇有不能現場解決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將重大活動所使用的食品品種等信息,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通報信息包括:食品品種、采購數量、企業名稱及監管要求等。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對食品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原輔材料采購、加工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追溯記錄等內容,對食品銷售企業重點檢查采購管理、查驗記錄、貯存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將重大活動所使用食用農產品的品種、種植養殖者名稱,向食用農產品產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總供應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進貨、貯存、配送以及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對餐飲接待單位許可資質、進貨查驗、環境衛生、加工制作過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接待單位產品可進行感官檢查,也可進行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驗。發現異常時,應當對可疑食品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合格的,應當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重大活動期間,市場監管部門應做好檢查記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并及時通報承辦方;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主辦方、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駐點監管人員、收治病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八條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同時,應當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保障公眾食品消費安全。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聯動協作工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定,厘清職責、明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日期:2022-04-20
聯系人及電話:吳智妹,0771-5892652;電子郵箱:gxspcyc@163.com;通訊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郵編:530028。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防止發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確定的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動主要指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重要的國際會議,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來賓參與的活動,以及國際、全國、區域性體育比賽,大型慶典、經貿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堅持屬地負責、落實責任、預防為主、過程嚴管的原則。
(一)屬地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在本行政區域舉辦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制。
(二)落實責任。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落實第一責任,食品生產銷售者、農產品供應企業(以下稱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監管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三)預防為主。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嚴格遴選重大活動食品供貨商和餐飲接待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事前評估,科學研判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風險,明確風險管理措施和要求,提高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風險的發現和處置能力。
(四)過程嚴管。督促制定完善并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嚴把從食品采購、運輸倉儲、進貨查驗、食品貯存、加工制作到配送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全過程的每一道防線。
第四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分為駐點監督和巡查監督兩種方式,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重大活動性質、規模等情況,確定監管方式。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分為三個級別:
(一)一級監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黨、國家以及國際性重要活動;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來賓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期間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監管方式為選派監督人員和檢測人員實施駐點監督,可對所有食品及原料等進行實驗室檢驗或快速檢測。
(二)二級監管。國務院各部委和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重要活動。監管方式為選派監督人員進行駐點監督或者巡查監督,可對重要食品及原料等進行快速檢測。
(三)三級監管。市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舉辦的重要活動。監管方式為派出監督人員進行巡查監督,可對高風險食品等進行快速檢測。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活動重要和影響程度,提高監管等級。
第五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協調、督查,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一級、二級、三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應實驗室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食品安全檢測。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等應當建立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有效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和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溝通和協調,落實各方責任。
第七條 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檢檢測,對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及時整改,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
第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主辦方和承辦方責任
第九條 主辦方全面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應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
對承辦方負責組織管理的重大活動,主辦方應明確承辦方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對承辦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承辦方應按照食品安全責任書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牽頭建立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市場監管等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溝通,推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各方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結合重大活動實際,周密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選擇具有合法有效資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為低風險、社會信譽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動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承擔重大活動食品供應任務。
主辦方或承辦方根據重大活動的規模和層級,需要確定食品總供應商的,應當選擇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供應商作為食品總供應商。
第十三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督促食品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執行食品安全要求。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對食品供應商和餐飲接待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現場檢查,督促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對拒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供應商或餐飲接待單位,主辦方或承辦方應停止其食品供應任務。
第十四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在重大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人員飲食安排,主辦方或承辦方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用農產品供應企業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等信息。
第十五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根據市場監管部門的建議,及時調整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供餐食譜等。
經市場監管部門建議更換而未更換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辦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主辦方或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食品供應商在重大活動過程中,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同意更換、添加食品而擅自更換、添加,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辦方或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食品供應商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第十六條 主辦方或承辦方應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在重大活動期間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所必需的辦公場所、人員和車輛證件、食品檢驗車輛工作場地、相關經費等,為駐點監管人員提供食宿條件。
第三章 食品供應商責任
第十七條 食品供應商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保證供應重大活動的食品等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有關規定,對供應重大活動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稱食品等產品)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食品供應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八條 食品總供應商應當設立食品總倉,統一采購、統一查驗、統一檢測、統一貯存、統一配送、統一記錄,并符合食品貯存、冷藏和冷凍等要求,確保食品閉環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九條 食品總供應商供應的食品應當專車運輸、專人驗收、專人記錄、專庫貯存;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鏈運輸的食品必須按要求封閉冷鏈運輸。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臺賬管理制度,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賬、使用檔案和生產記錄,嚴格過程控制、出廠檢驗,企業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確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進行審核,要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食用農產品的采收、屠宰、貯存、運輸應當做好記錄,保證食用農產品可追溯。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當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第二十二條 食品贊助者必須確保贊助或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并能夠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蓋有贊助或自帶食品供貨者公章的許可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及所有食品購買憑證或送貨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二)贊助或自帶進口食品的,還應提供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或所帶)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得自帶食品供重大活動使用。
確有必要自帶食品的,自帶者應向重大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重大活動餐飲接待單位、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自帶食品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自帶者承擔。
第四章 餐飲接待單位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餐飲接待單位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餐飲接待單位在接到重大活動接待任務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并向承辦方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在重大活動開始前,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與市場監管部門簽訂責任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和聯絡人,并及時報送市場監管部門和承辦方。
第二十八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的項目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食食譜。食譜應當標明主要原料和烹飪方式,由駐點監管人員審核。審定后的食譜在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確保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按照每日晨檢制度的要求,堅持每天對從業人員進行晨檢,并做好晨檢記錄,對患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進行調整或調離相關崗位。
第三十一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與承辦方共同做好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滿足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的特殊需求。
第三十二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按照原輔料控制要求,一級監管設立專倉,二、三級監管設立專倉或專區,存放供應重大活動的食品等產品,加強對原輔料的采購管理,落實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三十三條 餐飲接待單位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校驗、維護與保養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設施設備器具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加強對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潔等,保持專用設施設備的清潔,確保餐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應當做到每餐次、每品種留樣,樣品應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每個品種至少125克,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并做好記錄。存放留樣食品的冰箱等設備應當專用,并由專人負責、上鎖保管。
第三十五條 餐飲接待單位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品;
(三)外購現制現售食品、散裝熟肉制品;
(四)無法提供溯源憑證的食品;
(五)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核食譜時認定不適宜提供的食品。
餐飲接待單位不得使用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活飲用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重大活動舉辦前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的事前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對評估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供應商、餐飲接待單位,及時提請承辦方或主辦方予以更換。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接待單位提供的食譜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采取巡查或駐點監管方式,選派適當數量監管人員,對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監管人員在檢查過程中遇有不能現場解決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將重大活動所使用的食品品種等信息,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通報信息包括:食品品種、采購數量、企業名稱及監管要求等。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對食品生產企業重點檢查原輔材料采購、加工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追溯記錄等內容,對食品銷售企業重點檢查采購管理、查驗記錄、貯存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將重大活動所使用食用農產品的品種、種植養殖者名稱,向食用農產品產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總供應商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進貨、貯存、配送以及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對餐飲接待單位許可資質、進貨查驗、環境衛生、加工制作過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接待單位產品可進行感官檢查,也可進行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驗。發現異常時,應當對可疑食品等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合格的,應當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重大活動期間,市場監管部門應做好檢查記錄。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并及時通報承辦方;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七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主辦方、承辦方、餐飲接待單位、駐點監管人員、收治病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八條 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同時,應當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保障公眾食品消費安全。
第四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聯動協作工作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定,厘清職責、明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