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一起導游利用旅行團游客“托帶”洋酒入境被海關定性走私處罰的行政糾紛案塵埃落定,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宣告,導游宗某走私事實成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海關經調查后認定,17名旅客攜帶的洋酒均為導游宗某所有,宗某作為專業導游,以“化整為零”的方式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關對涉案洋酒全部沒收。
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情況
訴訟過程中,宗某多次提出與現場陳述不一樣的辯詞,稱雖然19瓶洋酒都是她在境外免稅店統一刷卡購買,但只有2瓶是她自己所有,其余17瓶都是為了賺取店鋪積分而幫隨團旅客代刷,過關后再統一收取費用,并不是要求隨團旅客幫她攜帶洋酒過關,海關不能因為是她一個人買單就全部認定是她一個人的貨。
一審、二審法院經查明均認為,根據宗某在旅檢查驗現場的自認以及涉案游客確認的事實,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宗某從海關旅檢大廳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以其本人或請游客幫忙攜帶的方式,將涉案19瓶洋酒攜帶入境,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逃避海關監管情形,屬于走私行為。宗某關于涉案洋酒是幫旅客代買的訴訟主張,與宗某在行政調查階段自認的事實以及17名游客確認的事實相悖,而且宗某也未就其稱述的前后矛盾給出合理解釋,法院不予采信。
海關提示
部分導游借助進出境職業便利,利用隨團游客“托帶”高檔酒過關再到國內市場銷售,從中賺取差價,謀取不法利益。因法律意識淡薄,個別導游甚至被走私團伙利用,成為團伙性走私行為的“中間商”。
如果有證據顯示游客與導游存在通謀事實、明知導游的走私目的仍為其提供方便,或者游客在警示教育后再次出現同類行為,那么對游客也須按走私行為的共同實施者論處。
進出境旅客須知
◇事先充分了解海關通關規定,強化守法通關意識;
◇如實向海關申報所攜帶的行李物品;
◇謹慎對待他人“托帶”物品要求,切勿因礙于情面或貪圖小利而觸碰法律紅線。
供稿單位:深圳海關
日期:2022-04-15
案情回放
海關經調查后認定,17名旅客攜帶的洋酒均為導游宗某所有,宗某作為專業導游,以“化整為零”的方式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偷逃應納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關對涉案洋酒全部沒收。
宗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情況
訴訟過程中,宗某多次提出與現場陳述不一樣的辯詞,稱雖然19瓶洋酒都是她在境外免稅店統一刷卡購買,但只有2瓶是她自己所有,其余17瓶都是為了賺取店鋪積分而幫隨團旅客代刷,過關后再統一收取費用,并不是要求隨團旅客幫她攜帶洋酒過關,海關不能因為是她一個人買單就全部認定是她一個人的貨。
一審、二審法院經查明均認為,根據宗某在旅檢查驗現場的自認以及涉案游客確認的事實,結合本案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宗某從海關旅檢大廳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以其本人或請游客幫忙攜帶的方式,將涉案19瓶洋酒攜帶入境,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逃避海關監管情形,屬于走私行為。宗某關于涉案洋酒是幫旅客代買的訴訟主張,與宗某在行政調查階段自認的事實以及17名游客確認的事實相悖,而且宗某也未就其稱述的前后矛盾給出合理解釋,法院不予采信。
海關提示
部分導游借助進出境職業便利,利用隨團游客“托帶”高檔酒過關再到國內市場銷售,從中賺取差價,謀取不法利益。因法律意識淡薄,個別導游甚至被走私團伙利用,成為團伙性走私行為的“中間商”。
如果有證據顯示游客與導游存在通謀事實、明知導游的走私目的仍為其提供方便,或者游客在警示教育后再次出現同類行為,那么對游客也須按走私行為的共同實施者論處。
進出境旅客須知
◇事先充分了解海關通關規定,強化守法通關意識;
◇如實向海關申報所攜帶的行李物品;
◇謹慎對待他人“托帶”物品要求,切勿因礙于情面或貪圖小利而觸碰法律紅線。
供稿單位:深圳海關
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