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山東省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根據農業農村部安排,省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我省畜禽及其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共80批,并配合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抽查任務,及時報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監測結果;各有關市按照任務分工(附件1)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組織抽樣,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相關檢測任務。
二、抽檢要求
(一)各有關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做好轄區內畜禽及其產品抽樣工作,安排官方取樣人員進行采樣,并在抽樣單上簽字,樣品按規定時間送至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根據需要指導官方取樣人員采樣,與官方抽樣人員做好樣品交接手續,樣品購買費用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支付。
(二)抽檢活動嚴格執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
(三)畜禽產品樣品原則上應從動物養殖和屠宰環節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開展雞肉、雞肝以及雞蛋中獸藥殘留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四)科學確定抽樣方式。按照兩個時段(6月底前為第一時段,7月至10月底為第二時段),全年均勻抽樣,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五) 檢測按照《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檢測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省局報告,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六)對于已發布過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來源。
(七)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
(八)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在檢測出陽性樣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送抽樣單位(官方獸醫所在單位)和省局。
三、結果處理
各有關市要進一步強化對獸藥殘留超標陽性樣品的后續處理,省局做好跟蹤督辦,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接到檢測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被使用了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發現假劣獸藥、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繳銷毀,及時報告省局,同時通報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超標樣品處理結果要及時報省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
四、注意事項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于2022年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和相關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省局。省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報農業農村部殘留辦。
(三)各有關市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省局。
附件: 1. 2022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各市任務分工表
2.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跟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4.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1-4匯總.docx
日期:2022-04-08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山東省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組織實施
根據農業農村部安排,省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我省畜禽及其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共80批,并配合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抽查任務,及時報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監測結果;各有關市按照任務分工(附件1)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附件2)組織抽樣,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相關檢測任務。
二、抽檢要求
(一)各有關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做好轄區內畜禽及其產品抽樣工作,安排官方取樣人員進行采樣,并在抽樣單上簽字,樣品按規定時間送至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根據需要指導官方取樣人員采樣,與官方抽樣人員做好樣品交接手續,樣品購買費用由省畜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支付。
(二)抽檢活動嚴格執行《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并按要求填報抽樣信息。
(三)畜禽產品樣品原則上應從動物養殖和屠宰環節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開展雞肉、雞肝以及雞蛋中獸藥殘留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四)科學確定抽樣方式。按照兩個時段(6月底前為第一時段,7月至10月底為第二時段),全年均勻抽樣,不得在某一時段集中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
(五) 檢測按照《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檢測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省局報告,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六)對于已發布過確證方法并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應進一步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檢測結果作為上報數據來源。
(七)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報告制度,按要求填報檢測結果匯總表。
(八)檢測機構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在檢測出陽性樣品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送抽樣單位(官方獸醫所在單位)和省局。
三、結果處理
各有關市要進一步強化對獸藥殘留超標陽性樣品的后續處理,省局做好跟蹤督辦,樣品來源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接到檢測機構反饋的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農牧發〔1999〕8號)啟動追溯程序。
(一)根據殘留超標樣品反饋信息溯源動物養殖場,對養殖場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
(二)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要及時提出改正措施,并監督整改。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被使用了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要監督養殖場和屠宰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發現假劣獸藥、禁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繳銷毀,及時報告省局,同時通報標稱獸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
(四)超標樣品處理結果要及時報省局,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
四、注意事項
(一)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單位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情況,按照《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二)承擔檢測任務單位于2022年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將檢測結果分析報告和相關表格的紙質材料和電子版分次報省局。省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報農業農村部殘留辦。
(三)各有關市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省局。
附件: 1. 2022年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各市任務分工表
2.抽樣和檢測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跟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4.獸藥殘留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1-4匯總.docx
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