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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標價低,賣得高?罰!

   2022-04-06 上海市場監管微信號699
核心提示: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市民舉報,反映甲快餐店銷售的飯菜結算價與標價不一致。經查,甲快餐店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了價目表,其中“青占魚”和“小炒肉”兩個菜品,標價均為10元/份。近期在實際經營中,其均以時令菜品為名進行結算,結算價格均為14元/份,未按其在經營場所內公示的“10元/份”的價格進行銷售。鑒于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處罰。……(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大家都在全力戰“疫”的時候,卻有個別商家覓得“商機”。2元一斤的青菜賣10元,標價10元的雞蛋,結賬按“時令價”收15元……這也可以嗎?
 
  案情簡介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市民舉報,反映甲快餐店銷售的飯菜結算價與標價不一致。
 
  經查,甲快餐店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了價目表,其中“青占魚”和“小炒肉”兩個菜品,標價均為10元/份。近期在實際經營中,其均以時令菜品為名進行結算,結算價格均為14元/份,未按其在經營場所內公示的“10元/份”的價格進行銷售。鑒于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處罰。
 
  法律分析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本案中,某甲快餐店對其在售菜品制作價目表并張貼在店內,但實際經營中卻未執行其標價,而以時令菜品為名加價出售,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了“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500元。
 
  此外,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九條,除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還規定“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溫馨提示
 
  1、 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
 
  2、疫情期間,經營者更應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誠信意識,對自主定價、市場調節的要自覺維護市場穩定,嚴禁哄抬價格。(點擊查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得指導意見》)
 
  3、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注意留存相關票據,遇加價出售、哄抬價格等不法行為,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供稿:金山市場監管



日期:2022-04-06
 
地區: 上海
標簽: 價格 快餐 監管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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