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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街沿坎”火鍋店“地溝油”案一審宣判

   2022-03-31 樂山市市中區法院微信號317
核心提示:3月24日,樂山市市中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公開開庭審理張某等4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地溝油”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宣判。……(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3月24日,樂山市市中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公開開庭審理張某等4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地溝油”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宣判。張某等四名被告人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二年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同時,判決涉案火鍋店經營者張某、王某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且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95.45萬元;判決其余兩名涉案火鍋店員工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羈押在看守所的2名被告人,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參與庭審。
 
  一審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王某合伙在樂山市市中區鳳凰路北段經營一家名為“街沿坎”的火鍋店。二人為該店實際管理人,分別持股80%、20%,且被告人張某為該店負責人。火鍋店開業前,二人一同前往重慶學習炒料技術與提煉“老油”(地溝油)技術。開業后,為增添食品味道和節約成本,二人利用該技術從顧客食用后的火鍋湯底中提取牛油成分,進行提煉并熬制出所謂的“老油”,再將“老油”進行配料后繼續提供給顧客食用。
 
  2019年,二人又將提煉“老油”技術教給火鍋店員工,即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在學成后就負責為該火鍋店提煉加工“老油”,而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則從已食用的火鍋湯底中掏撈牛油為其提供原料。“老油”提煉加工完成后便運送至火鍋店大堂,由火鍋店服務員將“老油”進行配料提供給顧客食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街沿坎”火鍋店以每鍋人民幣48元的價格向顧客銷售“牛油麻辣全鍋底”以及用“牛油麻辣番茄濃湯”、“牛油麻辣牛骨原湯”搭配的鴛鴦鍋牟取利益,每鍋以配置2斤、1.2斤不等重量的“地溝油”底料供顧客使用。期間,該店總計銷售5563鍋(使用約9000斤“地溝油”),扣減優惠金額,實際銷售獲利19.54萬元。
 
  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王某指使被告人楊某某、范某某將顧客吃剩的鍋底油回收后加工提煉“地溝油”,并加入火鍋底料中供顧客食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張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張某等四名被告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數量較大,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火鍋中添加“地溝油”,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者必須為自己的無良行為買單。


  法官提示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日期:2022-03-31
 
地區: 四川 樂山市
標簽: 火鍋店 地溝油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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