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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10倍賠償!只因鹵菜加了“料”

   2022-03-19 潤州檢察在線微信號403
核心提示:為留住“回頭客”,竟然購買罌粟殼添加在熬制鹵菜的鹵汁中。2022年3月2日,經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和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與此同時,責令李某、王某及劉某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公益訴訟賠償金六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留住“回頭客”,竟然購買罌粟殼添加在熬制鹵菜的鹵汁中。2022年3月2日,經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和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與此同時,責令李某、王某及劉某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公益訴訟賠償金六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鎮江市潤州區的李某和妻子王某在人流量較大的小區及菜市場附近經營著兩個鹵菜店。奈何制作鹵菜的手藝一般,兩個鹵菜店里的生意一直都不溫不火。眼看周圍的鹵菜店生意一家比一家好,李某和王某為此很著急。2021年8月份,李某竟向調料店老板劉某提出找點罌粟殼加在鹵菜中提鮮。心領神會的劉某向一個菜農以500元的價格收購了2斤左右的罌粟殼,并原價賣給了李某。李某和王某在明知罌粟殼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每次熬制鹵菜時依然放五六顆罌粟殼在鹵汁里,剩余的則藏在衣柜里。
 
  2021年9月16日上午,王某在鹵菜店內剛做好經營準備,公安機關和潤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到店進行檢查,發現鹵汁及鹵菜中含有罌粟堿等化學成分,至此案發。經查,從李某和妻子王某開始銷售添加了罌粟殼熬制的鹵菜,兩家鹵菜店的銷售金額共計約6000元。
 
  “因為用罌粟殼熬制出來的菜口味好,可以吸引更多人買,我就想著試試看,一時鬼迷心竅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我現在認識到這個事情的嚴重性了,以后一定不會再做了。”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后悔不已。
 
  檢察官說法
 
  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銷售的鹽水鵝的鹵汁中加入了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以及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第十六項:“罌粟殼”這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我國《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本案被告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檢察機關根據相關法律依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決。 


日期:2022-03-19
 
地區: 江蘇 鎮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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