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結合當前投訴舉報熱點、難點,選取部分典型案例進行公示。積極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警示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防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酒)案
2021年6月7日,興義市公安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及其雜貨間發現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2021年6月9日,興義市公安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興義市市場監管局。經該局立案調查,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查獲的70瓶貴州茅臺酒(飛天)及41瓶茅臺王子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非其公司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24瓶保健酒(貢酒)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鑒定,均非其公司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茅臺紀念酒為未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使用其依法注冊的第284519號(茅臺)、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標識產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興義市市場監管局對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晴隆縣福鑫包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生產加工黑米窩窩頭案
2021年10月28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該福鑫包子店的加工制作區域進行檢查,在食材堆放區發現標示四川嘉和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雜糧自發精粉(窩頭專用特精粉)黑米1袋,凈含量:2kg,保質期:6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12月8日。該袋雜糧自發精粉(窩頭專用特精粉)黑米已經使用過,檢查時剩下0.8kg。經立案調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對晴隆縣福鑫包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生產加工黑米窩窩頭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四
謝某銷售食用酒精勾兌酒宣稱“純苞谷酒”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2年2月14日晚,興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公安部門線索,興仁市薏品田園街道辦事處落渭屯村長田埂組有一大型罐車正在用水泵卸載標稱為“食用酒精”的產品。經調查,當事人謝某涉嫌以食用酒精勾兌酒充當純糧釀制苞谷酒銷售,以次充好,且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22年3月7日,興仁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八
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普安紅茶產品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案
2021年5月11日,接舉報稱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正志號·普安紅茶系列茶葉涉嫌侵犯普安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經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認定,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有兩項違法行為:
(一)未取得普安縣茶葉協會對該商標的授權使用,在同類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字樣與普安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構成近似;
(二)未取得普安紅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在相關產品上使用屬于擅自使用行為。2021年6月8日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予以沒收商標侵權和冒用認證標志商品,罰沒款共計0.7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8
案例一
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州茅臺酒)案
2021年6月7日,興義市公安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及其雜貨間發現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2021年6月9日,興義市公安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興義市市場監管局。經該局立案調查,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查獲的70瓶貴州茅臺酒(飛天)及41瓶茅臺王子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均非其公司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24瓶保健酒(貢酒)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鑒定,均非其公司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茅臺紀念酒為未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使用其依法注冊的第284519號(茅臺)、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標識產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興義市市場監管局對興義市鄭某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晴隆縣福鑫包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生產加工黑米窩窩頭案
2021年10月28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該福鑫包子店的加工制作區域進行檢查,在食材堆放區發現標示四川嘉和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雜糧自發精粉(窩頭專用特精粉)黑米1袋,凈含量:2kg,保質期:6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12月8日。該袋雜糧自發精粉(窩頭專用特精粉)黑米已經使用過,檢查時剩下0.8kg。經立案調查,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對晴隆縣福鑫包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生產加工黑米窩窩頭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雜糧自發精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四
謝某銷售食用酒精勾兌酒宣稱“純苞谷酒”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2年2月14日晚,興仁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公安部門線索,興仁市薏品田園街道辦事處落渭屯村長田埂組有一大型罐車正在用水泵卸載標稱為“食用酒精”的產品。經調查,當事人謝某涉嫌以食用酒精勾兌酒充當純糧釀制苞谷酒銷售,以次充好,且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22年3月7日,興仁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八
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普安紅茶產品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案
2021年5月11日,接舉報稱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正志號·普安紅茶系列茶葉涉嫌侵犯普安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經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認定,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有兩項違法行為:
(一)未取得普安縣茶葉協會對該商標的授權使用,在同類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字樣與普安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構成近似;
(二)未取得普安紅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在相關產品上使用屬于擅自使用行為。2021年6月8日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貴州正志號茶業有限公司予以沒收商標侵權和冒用認證標志商品,罰沒款共計0.7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