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臺灣地區就食品過敏原標識規定草案征詢公眾意見

   2013-06-20 廈門WTO工作站764
核心提示:為確保食品標示為消費者提供更明確的資訊,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通過食物過敏癥狀況及致過敏性食物的調查,并邀

    為確保食品標示為消費者提供更明確的資訊,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通過食物過敏癥狀況及致過敏性食物的調查,并邀請專家學者討論,研擬了"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于2013年7月5日前征詢公眾意見。預計自2015年起施行。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一、本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過敏性的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者,應于外包裝或容器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等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制品

    (二)魚類及其制品

    (三)軟體動物類及其制品

    (四)蛋類及其制品

    (五)奶類及其制品

    (六)花生及其制品

    (七)堅果種子類及其制品

    (八)含有麩質的谷類及其制品

    (九)大豆及其制品

    (十)芒果及其制品

    (十一)奇異果及其制品

    (十二)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mg/kg以上。

    二、致過敏性醒語標示方式:于產品外包裝或容器上,顯著標示"本產品含有**"或等同意義字樣的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標示含有致過敏性醒語字樣的食品類別:

    (一)由大豆制得的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的生育醇(tocopherols)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phytosterols)、植物固醇酯(phytosterol esters)、植物甾烷醇酯(plant stanol esters)。

    (二)由谷類制得的葡萄糖漿(glucose syrups)、麥芽糊精(maltodextrins)及酒類作為食品中內容物之一部分者。

    (三)由奶類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

    (四)由魚類取得的明膠,并作為制備維生素或類胡蘿卜素制劑的載體或酒類的澄清用途者。

    四、如食品生產制造過程中,未使用含有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過敏性的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但于其生產制程中、廠房、設備及生產管線或有可能殘留其他食品使用的含有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過敏性的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時,可加注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前項相關醒語資訊,可以"本產品生產制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顯著標示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或食品添加物名稱;但不可以"可能含有**"或"含有微量**"等易生混淆的方式標示。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gmp.org.tw/bulletindetail.asp?id=2749




日期:2013-06-20
 
地區: 臺灣
行業: 餐飲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