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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3倍賠償 |新疆疏附法院審結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2-02-09 疏附法院微信號602
核心提示:春節剛過,疏附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生效了,疏附一家冰淇淋店和其經營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處罰。……(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是時刻觸動社會良知和誠信風尚的“底線正義”,但往往有人為了利益,在明知產品不合格的情況下,依舊抱著僥幸心理銷售出去。
 
  春節剛過,疏附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生效了,疏附一家冰淇淋店和其經營者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處罰。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從2015年6月開始經營“李某冰淇淋”店,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的油條中含有鋁成分的泡打粉超標,危及他人身體健康。2020年10月8日經華測監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對其生產、銷售的油條實施抽樣檢測。經檢驗,油條中鋁的殘留量為345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高于標準指標。
 
  公訴機關請求判令被告人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停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并承擔銷售有毒、有害油條金額1160元的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3480元;同時,在地區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供認。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安全食品生產法律規定,明知超標準使用膨松劑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仍然生產并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隱患,危害其生命和健康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李某停止侵害,停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并在《喀什日報》公開予以賠禮道歉;追繳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1160元上繳國庫;并按照生產銷售有害油條銷售額的三倍承擔3480元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說法
 
  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僅要讓老百姓吃飽吃好,更要讓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關乎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我們每一個普通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商家在致富路上更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油條制作中不能添加膨松劑,卻執意為之,將消費者食品安全置之不顧,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消費者應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增加對食品安全知識的了解,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此案是疏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的同時,充分發揮了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行為人提起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行為人及潛在違法犯罪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日期:2022-02-09
 
地區: 新疆
行業: 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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