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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1年第48期)

   2022-01-0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477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2類食品151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35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2類食品151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135批次、不合格16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標、生物毒素超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東港市場蔬菜區張一楠攤位銷售的韭菜,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衢州市柯城朱靜餐飲店購進的牛蛙(鮮活),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周莊科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三)建德市楊村橋鎮鳳仙副食品店銷售的延安槐樹花蜜,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舟山市普陀區東港街道東港消費品綜合市場水產品區 李正亞攤位銷售的黑魚,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嘉善食尚副食品店在餓了么(網店)銷售的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嘉善縣寧興超市銷售的標稱瑞安市澳天食品廠生產的即食海蜇,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臺州市世紀聯華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杭州麥爽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苔卷(咸蛋黃味),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杭州江南食品市場信義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安徽美滋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乳酸風味飲品,酵母、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江南食品市場錦林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千戶橋食品廠生產的步步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滕州市洪緒洪欣食品經營部在淘寶(網店)銷售的茶瓦納抹茶飲料粉(固體飲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臺州市路橋區羅慶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成都王四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大面筋,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東陽市卓華榨糖廠生產的細紅糖,不溶于水雜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臺州市路橋區羅慶副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德陽市多亮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超爽臭干子(調味面制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東陽市畫水永鋒紅糖廠生產的紅糖,不溶于水雜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劑超標
 
  樂清市柳市林光存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條,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生物毒素超標
 
  杭州臨安好剝土特產商行銷售的標稱杭州康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剝松子,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杭州康禾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溫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嘉興、衢州、舟山、臺州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1229
 
  3.   食品抽檢合格—20211229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日期:2022-01-01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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