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柬埔寨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申報手續,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時,“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欄應填報代碼“23”。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柬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柬埔寨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中柬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柬埔寨之間的《中柬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貨物(以下簡稱原產貨物),具備《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中國或者柬埔寨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1.屬于本辦法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不屬于本辦法附件1適用范圍,但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式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貨物離岸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項下貨物,非原產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發生了4位級稅則歸類改變。
附件1所列《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種植、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包括水果、花、蔬菜、樹、海藻、菌類和活的植物);
(二)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出生并且飼養的活動物;
(三)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從本條第(二)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未經過進一步加工的產品,包括牛奶、雞蛋、天然蜂蜜、毛發、羊毛、精液和糞便;
(四)在中國或者柬埔寨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采集或者捕捉獲得的貨物;
(五)從中國或者柬埔寨領土、領水及其海床或者海床下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內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資源;
(六)在中國或者柬埔寨領水以外、該方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提取的產品;
(七)由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注冊并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該方領水以外海域捕撈獲得的魚類以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條第(四)項和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制造的貨物;
(九)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制造、加工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消費并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物;
(十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所指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物,如在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在成員方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加工或者處理,該貨物仍不具備原產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良好狀態進行的保護性操作;
(二)為貨物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
(三)簡單的加工,包括過濾、篩選、挑選、分類、磨銳、切割、縱切、研磨、彎曲、卷繞或者展開;
(四)在貨物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五)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特性;
(六)將產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動物;
(八)簡單的上漆和磨光;
(九)簡單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
(十)對產品進行簡單混合,無論是否為不同種類的產品。
前款規定的“簡單”,是指不需要專門技能,并且不需要專門生產、裝配機械、儀器或者設備的情形。
第六條 原產于中國或者柬埔寨的材料在另一方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另一方的原產材料。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 離岸價格 – 非原產材料價格 × 100%
離岸價格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境內獲得時,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應當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最早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八條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是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原產貨物:
(一)《稅則》第50—63章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所使用的未發生所要求的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產材料重量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10%,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
(二)《稅則》第50—63章以外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所使用的未發生所要求的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
第九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第十條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或者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如果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或者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工具的數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一條 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下列中性成分的原產地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于商業上可以互換,性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區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準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至少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連續使用。
第十三條 從出口方運輸至進口方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一)未途經其他國家(地區);
(二)途經其他國家(地區),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2. 未進入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3.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除裝卸、重新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其境內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柬自貿協定》項下有效原產地證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由中國或者柬埔寨授權機構簽發;
(二)具有唯一的證書編號;
(三)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
(四)由出口成員方的簽證機構簽發,具有該簽證機構的授權簽名和印章;
(五)符合本辦法附件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蓋章;
(六)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原產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的,可以在貨物裝運后3天內簽發。
第十五條 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中國或者柬埔寨簽證機構可應出口商申請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2個月內補發。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補發。
第十六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出口商可以向中國或者柬埔寨簽證機構書面申請在原證書正本的有效期內簽發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字樣的原產地證書副本。
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應當具有與原產地證書正本相同的原產地證書編號和簽發日期,視為原產地證書正本。
第十七條 原產地證書不得涂改及疊印。如有項目變更,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應當向該原產地證書簽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簽證機構在該原產地證書上修改,加蓋簽證機構印章或者更正章予以證明,并且劃去空白部分。
第十八條 具備原產資格的進口貨物,可以適用《中柬自貿協定》的協定稅率。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為進口原產貨物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申報,并且憑以下單證辦理:
(一)由柬埔寨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2),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免于提交原產地證書的情況除外;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定的,無需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同一批次進口的原產貨物,離岸價格不超過2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原產國申報為柬埔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取得有效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見附件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進口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為了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確定進口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原產地核查:
(一)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商提供貨物原產地以及簽發原產地證書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要求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核查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及貨物的原產資格,必要時提供出口商或者生產商以及貨物的相關信息;
(三)雙方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必要時,海關可以經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同意后對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通過與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商定的其他方式開展核查。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依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依法辦理擔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了有效《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
(二)海關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原產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柬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270天內,海關沒有收到柬埔寨相關機構的核查反饋結果,或者反饋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已進行原產地企業備案的境內生產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我國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貨物裝運前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同時提交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簽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簽發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不予簽發原產地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簽證機構進行審核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核實貨物的原產資格: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應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的核查請求,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三十條 原產于柬埔寨的貨物,在中國境內展覽并于展覽期間或者展覽結束后銷售至中國境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
(一)出口商已將產品從柬埔寨運送至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展出;
(二)該貨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覽會展示外,未作他用;
(三)該貨物在展覽期間處于海關監管之下。
上述展覽貨物申報進口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產地證書,注明展覽會名稱及地址,以及證明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文件。
出口至柬埔寨的上述貨物可向簽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滿足上述要求的,可以在柬埔寨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
第三十一條 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和生產商應當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簽證機構應當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保存原產地證書申請資料。
上述文件記錄可以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產養殖”是指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對包括魚、軟體動物、甲殼動物、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及水生植物在內的水生生物的養殖。通過有序畜養、喂養或者防止食肉動物掠食等方式,對飼養或者生長過程加以干預,以提高產量;
(二)“公認會計準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的會計準則、認可的一致意見或者實質性權威支持。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三)“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產的任何物質,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一部分或者用于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四)“原產材料”或者“原產貨物”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或者貨物;
(五)“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水產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殖、提取、制造、生產、加工或者裝配等;
(六)《WTO估價協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組成部分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七)“非原產貨物”或者“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或者材料;
(八)“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產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物;
(九)“簽證機構”是指由成員方指定或者授權簽發原產地證書,并且依照《中柬自貿協定》規定已向另一成員方通報的機構。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是我國簽證機構;
(十)“主管機構”是指由成員方指定并且依照《中柬自貿協定》的規定已向另一成員方通報的一個或者多個政府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doc
2.原產地證書格式。doc
3.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doc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doc
日期:2021-12-17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申報手續,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時,“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欄應填報代碼“23”。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柬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柬埔寨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中柬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柬埔寨之間的《中柬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是《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貨物(以下簡稱原產貨物),具備《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中國或者柬埔寨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
1.屬于本辦法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不屬于本辦法附件1適用范圍,但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式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貨物離岸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項下貨物,非原產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發生了4位級稅則歸類改變。
附件1所列《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種植、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包括水果、花、蔬菜、樹、海藻、菌類和活的植物);
(二)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出生并且飼養的活動物;
(三)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從本條第(二)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未經過進一步加工的產品,包括牛奶、雞蛋、天然蜂蜜、毛發、羊毛、精液和糞便;
(四)在中國或者柬埔寨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采集或者捕捉獲得的貨物;
(五)從中國或者柬埔寨領土、領水及其海床或者海床下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內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資源;
(六)在中國或者柬埔寨領水以外、該方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提取的產品;
(七)由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注冊并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該方領水以外海域捕撈獲得的魚類以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條第(四)項和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制造的貨物;
(九)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制造、加工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消費并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物;
(十一)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所指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物,如在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在成員方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加工或者處理,該貨物仍不具備原產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良好狀態進行的保護性操作;
(二)為貨物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
(三)簡單的加工,包括過濾、篩選、挑選、分類、磨銳、切割、縱切、研磨、彎曲、卷繞或者展開;
(四)在貨物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五)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特性;
(六)將產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動物;
(八)簡單的上漆和磨光;
(九)簡單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
(十)對產品進行簡單混合,無論是否為不同種類的產品。
前款規定的“簡單”,是指不需要專門技能,并且不需要專門生產、裝配機械、儀器或者設備的情形。
第六條 原產于中國或者柬埔寨的材料在另一方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另一方的原產材料。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 離岸價格 – 非原產材料價格 × 100%
離岸價格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在中國或者柬埔寨境內獲得時,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應當在中國或者柬埔寨最早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八條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是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原產貨物:
(一)《稅則》第50—63章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所使用的未發生所要求的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產材料重量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10%,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
(二)《稅則》第50—63章以外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所使用的未發生所要求的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
第九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第十條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區域價值成分要求的貨物,在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或者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確定原產地的,如果與該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附件、備件或者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并且不單獨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工具的數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一條 在確定貨物是否為原產貨物時,下列中性成分的原產地不予考慮: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于商業上可以互換,性質相同,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下列任一方法加以區分: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準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該庫存管理方法應當至少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連續使用。
第十三條 從出口方運輸至進口方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一)未途經其他國家(地區);
(二)途經其他國家(地區),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2. 未進入這些國家或者地區進行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3. 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時,除裝卸、重新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其境內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柬自貿協定》項下有效原產地證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由中國或者柬埔寨授權機構簽發;
(二)具有唯一的證書編號;
(三)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
(四)由出口成員方的簽證機構簽發,具有該簽證機構的授權簽名和印章;
(五)符合本辦法附件2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蓋章;
(六)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原產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的,可以在貨物裝運后3天內簽發。
第十五條 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中國或者柬埔寨簽證機構可應出口商申請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2個月內補發。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補發。
第十六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損毀,出口商可以向中國或者柬埔寨簽證機構書面申請在原證書正本的有效期內簽發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字樣的原產地證書副本。
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應當具有與原產地證書正本相同的原產地證書編號和簽發日期,視為原產地證書正本。
第十七條 原產地證書不得涂改及疊印。如有項目變更,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應當向該原產地證書簽證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簽證機構在該原產地證書上修改,加蓋簽證機構印章或者更正章予以證明,并且劃去空白部分。
第十八條 具備原產資格的進口貨物,可以適用《中柬自貿協定》的協定稅率。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為進口原產貨物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申報,并且憑以下單證辦理:
(一)由柬埔寨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2),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免于提交原產地證書的情況除外;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定的,無需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同一批次進口的原產貨物,離岸價格不超過2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原產國申報為柬埔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取得有效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見附件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進口手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為了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和準確性、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確定進口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原產地核查:
(一)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商提供貨物原產地以及簽發原產地證書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要求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核查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及貨物的原產資格,必要時提供出口商或者生產商以及貨物的相關信息;
(三)雙方海關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必要時,海關可以經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同意后對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通過與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商定的其他方式開展核查。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依照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依法辦理擔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了有效《中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
(二)海關核查結果足以認定貨物原產資格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進口貨物不適用《中柬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柬埔寨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270天內,海關沒有收到柬埔寨相關機構的核查反饋結果,或者反饋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已進行原產地企業備案的境內生產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我國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貨物裝運前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同時提交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簽證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簽發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不予簽發原產地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簽證機構進行審核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核實貨物的原產資格: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應柬埔寨相關主管機構的核查請求,海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
(一)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與貨物原產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二)實地核實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三十條 原產于柬埔寨的貨物,在中國境內展覽并于展覽期間或者展覽結束后銷售至中國境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
(一)出口商已將產品從柬埔寨運送至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展出;
(二)該貨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覽會展示外,未作他用;
(三)該貨物在展覽期間處于海關監管之下。
上述展覽貨物申報進口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產地證書,注明展覽會名稱及地址,以及證明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文件。
出口至柬埔寨的上述貨物可向簽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滿足上述要求的,可以在柬埔寨申請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
第三十一條 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出口貨物發貨人和生產商應當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適用《中柬自貿協定》項下稅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簽證機構應當自原產地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保存原產地證書申請資料。
上述文件記錄可以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產養殖”是指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對包括魚、軟體動物、甲殼動物、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及水生植物在內的水生生物的養殖。通過有序畜養、喂養或者防止食肉動物掠食等方式,對飼養或者生長過程加以干預,以提高產量;
(二)“公認會計準則”是指一方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的會計準則、認可的一致意見或者實質性權威支持。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三)“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產的任何物質,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一部分或者用于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四)“原產材料”或者“原產貨物”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或者貨物;
(五)“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貨物的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水產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殖、提取、制造、生產、加工或者裝配等;
(六)《WTO估價協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組成部分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
(七)“非原產貨物”或者“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或者材料;
(八)“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貨物的生產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貨物;
(九)“簽證機構”是指由成員方指定或者授權簽發原產地證書,并且依照《中柬自貿協定》規定已向另一成員方通報的機構。直屬海關、隸屬海關、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是我國簽證機構;
(十)“主管機構”是指由成員方指定并且依照《中柬自貿協定》的規定已向另一成員方通報的一個或者多個政府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doc
2.原產地證書格式。doc
3.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doc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pdf
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doc
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