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關乎每一個人,可偏偏有人為不法利益所惑,挑戰大眾的底線。近日,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購死因不明的豬牛案件,四名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并對四名被告人作出了從業禁止規定。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10時許,在公主嶺市玻璃城子鎮某村,被告人包某將自己飼養的死因不明的一頭牛犢以人民幣146元的價格出售給齊某。下午14時許,在公主嶺市毛城子鎮某村,被告人韓某發現自己飼養的一頭豬瀕臨死亡,遂打電話給劉某。被告人劉某拒收此豬,后幫著韓某聯系齊某。被告人齊某讓劉某將豬捎到毛城子鎮街里,兩人見面交接該豬后,齊某將300元豬款通過劉某轉給了韓某。齊某收購死因不明的豬和牛,欲將加工后的豬肉、牛肉出售,在運輸該豬至玻璃城子鎮自己家中加工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在車上扣押其以146元收購的牛犢一頭。四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齊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經檢疫仍收購、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劉某、包某、韓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經檢疫而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齊某收購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尚未流入市場,故酌情對齊某從輕考慮。鑒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齊某、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包某、韓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齊某、劉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期限為三年;禁止被告人包某、韓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日期:2021-11-10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10時許,在公主嶺市玻璃城子鎮某村,被告人包某將自己飼養的死因不明的一頭牛犢以人民幣146元的價格出售給齊某。下午14時許,在公主嶺市毛城子鎮某村,被告人韓某發現自己飼養的一頭豬瀕臨死亡,遂打電話給劉某。被告人劉某拒收此豬,后幫著韓某聯系齊某。被告人齊某讓劉某將豬捎到毛城子鎮街里,兩人見面交接該豬后,齊某將300元豬款通過劉某轉給了韓某。齊某收購死因不明的豬和牛,欲將加工后的豬肉、牛肉出售,在運輸該豬至玻璃城子鎮自己家中加工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在車上扣押其以146元收購的牛犢一頭。四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齊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經檢疫仍收購、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劉某、包某、韓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經檢疫而進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齊某收購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尚未流入市場,故酌情對齊某從輕考慮。鑒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齊某、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包某、韓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齊某、劉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期限為三年;禁止被告人包某、韓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