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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里加“偉哥”?10名被告人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獲刑

   2021-11-08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微信號247
核心提示:福田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10人將“西地那非”加至產品中售賣,影響惡劣………(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為了牟取暴利,有人甚至將“偉哥”主要成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售賣。
 
  “西地那非”為處方藥,在脫離醫生指導的情況下使用,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屬于違法行為。
 
  福田法院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10人將“西地那非”加至產品中售賣,影響惡劣…
 
  2006年,湖南的項某觀開始在其經營的某華食品廠生產保健酒“清宮御酒”, 2012年,為了牟取暴利,項某觀在其生產的“清宮御酒”及“清宮御丸”里非法添加 “西地那非”,并對外銷售。
 
  2013年起,項某觀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清宮御酒”及“清宮御丸”銷售給其廣州經銷商張某麗,張某麗隨即與其丈夫葉某安及其公公葉某賢一起在網絡上售賣上述商品。2015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相關通告,要求通告中涉嫌違法添加的產品下架封存,某華食品廠生產的“清宮御酒”亦在此列,但項某觀仍將其庫存的散裝酒陸續賣給張某麗,經查,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項某觀共接收張某麗的貨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
 
  無獨有偶,2014年,湖南的皮某開始生產假冒的“清宮御酒”及無名膠囊,同時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銷售給葉某安以及徐某迎、李某夫婦進行二次售賣;另一邊,與項某觀有長期合作關系的陶某也開始自行生產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清宮御酒”,并銷售給徐某迎等人,2016年,陶某決定停止經營,便將自己庫存的“清宮御酒”連同包裝材料、辦公設備等一并賣給溫某偉,其中“清宮御酒”價格約10萬元;2016年底,溫某偉開始與他人合伙生產、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清宮御酒”,并銷售給葉某、徐某迎等人。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涉案10人展開抓捕行動,至2019年5月,項某觀、張某麗、葉某安等10人均被抓獲歸案,抓捕過程中繳獲了大量含“西地那非”成分的酒水及無名膠囊。經查,2013年至2014年,張某麗等人的銷售額達人民幣45萬余元;另對扣押的電腦里的電子賬本進行審計,從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涉案“清宮御酒”和“清宮御丸”的銷售額達人民幣423萬余元。
 
  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查明上述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人項某觀、皮某、溫某偉、陶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被告人項某觀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溫某偉、陶某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罰;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徐某迎、李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本案從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徐某迎、李某處均查獲了部分添加“西地那非”等違法成分但未及銷售的食品,上述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對該部分是犯罪未遂。本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法院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予以處罰,并酌情考慮未遂情節。
 
  另外,本案被告人溫某偉、徐某迎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項某觀具有兩次立功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迎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項某觀、陶某、溫某偉、皮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到二十五萬元不等。
 
  二、被告人張某麗、葉某安、葉某賢、葉某、李某、徐某迎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到三萬元不等。其中,徐某迎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與坦白】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條件、禁止令與附加刑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ㄒ唬┓缸锴楣澼^輕;
 
  (二)有悔罪表現;
 
 ?。ㄈ]有再犯罪的危險;
 
 ?。ㄋ模┬婢徯虒λ幼∩鐓^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確定根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日期:2021-11-08
 
標簽: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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