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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1年第36期)

   2021-10-19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668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31類食品1000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82批次、不合格18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重金屬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等。……(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等31類食品1000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982批次、不合格18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重金屬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永嘉縣永尚超市銷售的四季豆,氧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蒼南縣果玉園水果店銷售的香蕉,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溫州現代農貿城沈漢敏禽肉店銷售的烏雞胗,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黃巖江口綜合市場邱來冬攤位銷售的雞蛋,氟苯尼考、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臺州市路橋區小韓蔬菜商行銷售的韭菜,啶蟲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路橋中心菜市場王俊敏攤位銷售的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蕭山寧圍街道宋傳超副食品店銷售的標稱建德市紫金灘天然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杭州余杭區倉前街道威鍋子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浙江恒峰農特產有限公司生產的云峰小京生(花生),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長興縣正大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辛料調味汁,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四)諸暨市巖越山泉門市部銷售的標稱浙江水益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諸暨市城北黃勇飲用水商店銷售的標稱諸暨市博通飲用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六)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嵊州純手工老面小籠包,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溫州甌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餅(即食),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安吉徐記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桐鄉市石門梅香園食品廠生產的奶油桃干,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四、重金屬污染
 
  (一)蒼南縣靈溪鎮大門農貿市場肖銀嬋攤位銷售的姜,鉛(以Pb計)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溫州市泰順縣利民菜市場陶兆進攤位銷售的蝦蛄,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五、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縉云縣縉特土特產商行銷售的標稱浙江老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老土地”紅薯片,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嵊州市君迪土特產商店銷售的標稱新昌縣農家樂小京生專業合作社生產的小京生(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湖州、紹興、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1008.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11008.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日期:2021-10-19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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