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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出售“未經許可的進口水果”被判10倍賠償

   2021-10-18 伍家崗區法院微信號617
核心提示:在網絡購買泰國檸檬后,大勇(化名)發現,這些水果都是我國不允許從泰國進口的。大勇遂將某網店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近日,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結此案,判決網店賠償大勇十倍價款。……(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在網絡購買泰國檸檬后,大勇(化名)發現,這些水果都是我國不允許從泰國進口的。大勇遂將某網店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近日,伍家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結此案,判決網店賠償大勇十倍價款。
 
  原告大勇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從某生態農業公司在淘寶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400余斤泰國青檸檬,共計支付貨款近5千元。到貨后他得知,泰國青檸檬不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獲得我國檢驗檢疫準入的新鮮水果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2019 年4月9日更新)》之中,為未通過檢驗檢疫和報關進入我國的違禁水果。遂將該生態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賠償其購物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該生態公司辯稱,大勇所購青檸檬是該生態農業公司在上海某國際農產品交易中心采購,網站產地信息是填報錯誤,現已全部整改完畢。產地標注錯誤不屬于食品安全法認定的質量問題,大勇主張十倍賠償沒有依據。
 
  伍家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某生態農業公司在涉案食品的寶貝詳情上描述產地為泰國,但抗辯時主張系產地標注錯誤,產地實為中國大陸,該生態公司的上述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安全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標準,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大勇作為消費者主張返還貨款、十倍賠償,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生態農業公司向原告大勇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
 
  法官提醒
 
  隨著人民群眾生活品質的提升,進口水果已成為餐桌上的常客。由于進口水果售價較高,部分商家以國產水果冒充進口水果以此獲利的問題屢見不鮮。銷售者應當知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標準,其作為銷售者有能力也有義務甄別、檢驗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銷售不合格產品,極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安全隱患,更難逃追責。



日期:2021-10-18
 
地區: 湖北 宜昌市
標簽: 水果 檸檬 進口
行業: 進出口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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