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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典型案例

   2021-09-29 浙江市場監管矩陣微信號335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日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典型案例。
 
  今年6月,“亮劍2021”打擊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綜合執法行動全面開展,全省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經營無合法來源凍品、化妝品、成品油等違法行為,開展針對性執法打擊,查辦了一批危害性大、社會關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對違法行為形成了強大震懾,有效維護了干凈清朗的消費環境,為市場秩序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在此期間,“浙江市場監管執法在線”發揮了至關重要的統籌指揮作用。全省共立案查處無合法來源相關案件259件,罰沒金額2500余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涉刑案件6件。
 
  現將一批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的食品案例有:
 
  三、溫州市龍灣區查處溫州市龍灣永興臻鼎燕干貨店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燕窩案
 
  2021年7月26日,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溫州市龍灣永興臻鼎燕干貨店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燕窩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無合法來源的燕窩6512.3g,沒收違法所得9.2萬元,并處罰款25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罰沒款合計34.2萬元。
 
  經查明,當事人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通過微信聯系上家的方式以燕條進貨價10500元/公斤、燕盞進貨價15000元/公斤的價格多次購進無相關合法有效手續文件的散裝燕窩20筆,共計52公斤,貨值684560元。通過淘寶一位于溫州市蒼南縣某廣告店鋪定作了自制溯源碼及仿制馬來西亞獸醫局的相關標簽,自行將散裝燕窩稱量再包裝,張貼仿制標簽,然后以線下門店及微信銷售的方式以15-17元不等的售價銷售給下家及消費者,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共售出燕窩776560元,利潤為92000元。另該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柜臺下及地下室冰柜內查獲無合法有效手續的燕窩共計6512.3g,貨值共計97684.5元。上述查獲的燕窩總貨值為782244.5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貨物的違法行為,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四、余姚市查處余姚市羅瑪娛樂會所(普通合伙)經營假冒洋酒及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洋酒案
 
  2021年8月2日,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余姚市羅瑪娛樂會所(普通合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洋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假冒侵權白蘭地92瓶,沒收無合法來源證明的白蘭地9瓶,并處罰款25.91萬元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2020年11月初,當事人從一上門推銷員處以現金42000元購入98瓶“MARTELL”馬爹利洋酒,購進時當事人未查驗和保存供貨者的主體資質證明和進貨憑證,也未進行進貨記錄。購入后,當事人以套餐形式銷售上述洋酒,截至案發,當事人以876元/瓶的套餐價格銷售了6瓶,上述洋酒經“MARTELL”權利人辨認,均為假冒侵權商品。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合計127364元。另查明,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的9瓶標稱原產西班牙的波利塔娜白蘭地洋酒為當事人2019年從余姚市某食品商行購入,并以980元/瓶進行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洋酒的進口憑證和進銷貨記錄貨值金額8820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違法行為,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五、溫州市鹿城區查處溫州市鹿城區松臺響韻酒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進口洋酒及商標侵權洋酒案
 
  2021年9月14日,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溫州市鹿城區松臺響韻酒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進口洋酒及商標侵權洋酒的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及沒收違法經營的洋酒227瓶,沒收違法所得213元,并處罰款27.27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罰沒款合計27.29萬元。
 
  2021年5月31日,執法人員依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該酒行進行調查取證,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的“PASKUA紅酒 ”等酒水標簽不符合要求,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扣押。同時,現場發現“軒尼詩VSOP”“軒尼詩XO”“山崎1923”等酒水無合法來源證明,執法人員予以先行登記保存。6月3日,執法人員對其中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軒尼詩VSOP”“軒尼詩XO”“山崎1923”等酒水予以扣押。6月10日,上述有中文標簽的軒尼詩酒經商標授權委托代理人鑒定為商標侵權產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1月底通過禮品回收、從酒行購買等方式陸續購進涉案酒水用于銷售,貨值合計111510元,違法所得213元。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違法行為,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青田縣查處青田縣齊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3日,青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田縣齊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進口冷鏈海產品42箱,沒收違法所得1318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罰沒款共計10.13萬元整。
 
  2021年1月1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冷庫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部分冷鏈海產品無合法來源證明。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7月至9月從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某冷庫購入產地分別為冰島、印度尼西亞、印度的共60箱進口冷鏈海產品在其店內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5箱凍格陵蘭庸鰈魚魚頭、6箱凍帶魚以及2箱冷凍姑魚。在責令其提供進口貨物合法來源證明材料期限和當事人申請延長的期限內,當事人未能提供其經營海產品的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經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的進口冷鏈海產品貨值為29620元,違法所得為1318元。
 
  根據國務院和浙江省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無“三證一碼”的進口冷鏈食品為疫情期間明令禁止經營的。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青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 | 省局執法稽查處



日期:2021-09-29
 
地區: 浙江
標簽: 進口 監管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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