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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及法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情況

   2021-08-23 農業農村部817
核心提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起源于歐洲,已有上百年歷史。法國等歐洲國家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從歐盟及法國的經驗看,農業部門在地理標志產品管理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歐盟及法國地理標志管理制度的發展經驗對提升我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借鑒意義。……(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起源于歐洲,已有上百年歷史。法國等歐洲國家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從歐盟及法國的經驗看,農業部門在地理標志產品管理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歐盟及法國地理標志管理制度的發展經驗對提升我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一、歐盟地理標志管理及使用情況
 
  (一)歐盟地理標志管理模式。歐盟形成了針對農產品和食品、葡萄酒、烈酒、芳香葡萄酒的四套管理法規:農產品和食品法規——(歐盟)第1151/2012號、葡萄酒法規——(歐盟)第1308/2013號、烈酒法規——(歐盟)第2019/787號 和芳香葡萄酒法規——(歐盟)第251/2014號。
 
  (二)歐盟地理標志主要類型。歐盟委員會地理標志主要有三種類型: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PDO,對于食品和葡萄酒);受保護的地理標志(PGI,對于食品和葡萄酒);地理標志(GI,對于烈酒和芳香葡萄酒)。
 
  1. PDO的定義:用于標識品質或特性取決于地理環境(自然和人為因素)產品的名稱。對于食品,要求原材料和生產的各個階段都發生在該地理區域內;對于葡萄酒,要求葡萄和所有生產階段都發生在該地理區域(僅對釀酒用葡萄品種的栽培)。
 
  2. PGI的定義:名稱指農產品或食品來源于該地理區域,并且它的某種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可以歸因于這一地理來源。對于食品:原材料不受地域限制,加工生產階段在該地區即可。對于葡萄酒:要求有85%的葡萄原料來自該地區,葡萄酒并在該地區生產,允許使用釀酒葡萄品種混釀。
 
  3. GI的定義: 對于烈性酒特殊的質量和品質或信譽最基本的貢獻是與它的地理區域相關,原材料不受地域限制。
 
  (三)歐盟地理標志產品注冊程序。
 
  1.生產者集體組織(行業協會)發起申請,撰寫詳細的生產規程。
 
  2.生產者協會提交文件進行公示。
 
  3.對于歐盟國家產品,先在成員國國家權威機構進行研判;在非歐盟的國家層面,產品應是已經被作為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
 
  4.對于第三國地理標志產品在歐洲的保護:列入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并受該協定規則保護,通過四個歐盟條例之一規定的程序直接注冊。
 
  (四)歐盟地理標志產品標志使用情況。截至2019年9月1日,歐盟注冊了3178個地理標志產品,其中食品1329種、葡萄酒1605種、烈酒239種、芳香葡萄酒5種。有32個國家與歐盟簽訂了雙邊協議,14個雙邊談判正在進行中。第三國地理標志在歐盟受保護的產品有1588種。
 
  二、法國地理標志相關制度及管理
 
  法國是歐盟農業大國,農業產值占歐盟20%左右。法國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標準,而且有專門的管理與第三方管控機構,為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提供了保障,還實行了“從田頭到餐桌”的全程質量安全監管。
 
  (一)法國農產品標識制度。法國農業部專門設立了國家地理標志管理局(INAO),是官方質量和原產地標識產品管理的公共機構,主要職責為:負責實施法國產品政策,確定產品的原產地和高品質;負責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標識AOC/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PDO、受保護的地理標識PGI、優質產品的紅標LR、傳統特產保證TSG和有機農場認定AB等相關工作。INAO每年預算2300萬歐元。
 
  (二)法國地理標志登記審查流程和標準。法國地理標志登記審查批準期一般3~5年,平均4年,最長的有10年。申請登記的流程首先是申請人的確立,申請人只能是多個生產者組成的組織,也就是行業協會,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共同起草一個產品的生產規程;所有的生產者承諾遵守生產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申請人也可以修改生產規程,但要經過地理標志管理部門的確認和批準。
 
  (三)法國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政策和使用模式。從申請開始,申請人就應將所有的生產者上報INAO在全國設立分布在產區的8個區域辦公室和18個服務站,進行初步審查和現場核實。地理標志產品一旦獲得批準,該區域所有生產者均有權使用該標志,但需要向申請人(即行業協會)支付使用費。
 
  (四)法國對地理標志的證后監督體系和經驗。INAO在全國確定了12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監管機構。對批準后的地理標志,由地標申請人(協會),在12個第三方機構中,自行協商確定哪一家為管控機構,并支付相應的監管費用(雙方協商),管控方案要得到國家管控委員會的批準。這種證后監管方式既解決了政府機構人員不足的問題,又體現了第三方監管的客觀公正性。同時,還對違反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詳細處罰措施。
 
  三、啟示與建議
 
  我國農耕歷史悠久,生態氣候多樣,品種資源豐富,千百年來形成了一大批獨具地域特色和獨特品質的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和發展潛力巨大。研究借鑒歐盟及法國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在立法理念、管理模式及監管等方面的成功經驗,有助于推動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和特色農業產業發展。
 
  (一)完善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制度。在構建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中,應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部門的行業和專業優勢,完善我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管理的相關標準、認證流程、產品追溯、質量監管等相關制度,逐步建立與我國地理標志農產品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二)強化地理標志農產品產業發展支持。借鑒歐盟經驗,將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與發展作為農業補助的重要形式,加大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科技服務等支持。將地理標志農產品作為打造特色農業品牌和傳承農耕文化的重要載體,依托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工程,優化生產區域布局,提升綜合生產能力,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基地創建、農業品牌提升等活動,助推地理標志農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監督管理。將政府監管、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三者統一起來,抓好從生產到流通的全程監管,嚴格執行地理標志生產規程和質量控制體系。堅持“數量與質量并重、登記與監管同步”的方針,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和質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健全例行檢查制度,對登記的地標產品和企業實行年度監督抽查。加大侵權保護和打假力度,依法維護標志持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國際交流合作。積極落實《中歐地理標志保護協定》,加強與歐盟國家地理標志保護技術和管理的交流合作。針對中歐互認產品,組織相關宣傳推介活動。可先期在制度層面加強借鑒,在技術層面加強交流互信,逐步推動產品層面互認入市。



日期:2021-08-23
 
地區: 歐洲 法國
行業: 認證體系 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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