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揚州疫情突發以來,市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自身職能,齊心協力,毫不松懈,及時查處疫情期間涉及未明碼標價、產品質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違法行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現公布第十二批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件如下:
邗江區瓜洲鎮瓜金百貨商店(蘇供超市)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案
2021年8月21日,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邗江區瓜洲鎮瓜金百貨商店(蘇供超市)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商店冷藏庫房內發現祖名臭豆腐(3袋)、大食惠甜玉米(2袋)已超過保質期,經查,上述產品均未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開發區揚子江南路進定發便民超市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8月20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開發區揚子江南路華建雅筑小區內吳小明經營的進定發便民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的西紅柿、白糖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高郵市瑞和綜合農貿市場56號攤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8月20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對高郵市瑞和綜合農貿市場56號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高友明銷售的豬肉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揚州順心樓大酒店有限公司萬達分公司(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8月20日,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對城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揚州順心樓大酒店有限公司萬達分公司在快餐制作過程中,因廚房操作間空間小,將菜品米飯搬到二樓大廳過道進行分裝打包,且工作人員未穿戴工作衣帽。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二樓大廳過道作為食品處理區,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具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條件通用要求,亦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中關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中規定的設立分裝專間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一)、(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8-23
現公布第十二批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件如下:
邗江區瓜洲鎮瓜金百貨商店(蘇供超市)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案
2021年8月21日,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邗江區瓜洲鎮瓜金百貨商店(蘇供超市)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商店冷藏庫房內發現祖名臭豆腐(3袋)、大食惠甜玉米(2袋)已超過保質期,經查,上述產品均未銷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開發區揚子江南路進定發便民超市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8月20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開發區揚子江南路華建雅筑小區內吳小明經營的進定發便民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的西紅柿、白糖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高郵市瑞和綜合農貿市場56號攤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8月20日,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對高郵市瑞和綜合農貿市場56號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高友明銷售的豬肉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揚州順心樓大酒店有限公司萬達分公司(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8月20日,揚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對城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揚州順心樓大酒店有限公司萬達分公司在快餐制作過程中,因廚房操作間空間小,將菜品米飯搬到二樓大廳過道進行分裝打包,且工作人員未穿戴工作衣帽。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二樓大廳過道作為食品處理區,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具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條件通用要求,亦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中關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中規定的設立分裝專間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一)、(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十三)項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