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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食品安全民事糾紛(下)

   2021-07-17 上海第三中院微信號鮑韻雯876
核心提示:上期內容:《民法典》學習筆記食品安全民事糾紛(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上期內容:《民法典》學習筆記——食品安全民事糾紛(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運輸者責任是怎么界定的,食品屬性及應當參照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本期繼續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食品安全民事糾紛。 


  01


  運輸者責任
 
  《解釋(一)》第4條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主張承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運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02


  主觀要件的認定
 
  1、明知
 
  《解釋(一)》第5條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仍為其提供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消費者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推定明知
 
  《解釋(一)》第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
 
  (2)未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
 
  (4)未能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
 
  (5)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
 
  (6)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7)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03


  請求權基礎的選擇與訴訟標的同一性審查
 
  1、請求權基礎的選擇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
 
  2、法院可以釋明,但不能代為選擇或調整當事人自行選定的請求權基礎。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一旦選定,則即負有對應的舉證義務與證明責任。
 
  《解釋(一)》第7條規定,消費者認為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構成欺詐的,有權選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解釋(一)》第8條規定,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賠償標準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該條體現了民事訴訟“諾成大于法定”的特殊規則,當然這種承諾首先不能是違法的。
 
  《解釋(一)》第9條規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未達到生產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標準,消費者按照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主張生產經營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消費者主張生產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倍懲罰性賠償本就融合了對消費者的獎勵、對消費者打假實際支出的填平和衡平相對弱小的消費者與相對占優的生產、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等多種目的,但適用的前提在于食品確實存在安全問題或現實性的安全隱患。該條體現了對十倍懲罰性賠償的有限適用規則,即食品不具有實質危害的情形下,對于十倍懲罰性賠償應慎用。
 
  《解釋(一)》第10條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強調了“不以實質損害”為賠償前提的立法本意,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普通侵權以實際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而有關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侵權顯然不能以實質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否則,沒有人能承擔這種損害的結果。況且花的真錢買到的是卻有問題的假貨,這本就違背樸素的大眾認知與期待。立法本意契合社會普遍價值觀與利益期待。
 
  《解釋(一)》第11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解釋(一)》第11條的主觀目的解釋:第一,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第二,僅針對“預包裝食品”,即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其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


  04


  食品屬性及應當參照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
 
  1、具體加工過程對應食品的屬性分類具有重要影響。
 
  2、食用農產品的界定應參看專門規定,不能將其簡單歸入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歸類的錯誤會導致適用規則的錯誤,最終導致錯誤裁判。
 
  3、網購食用農產品的專門標識規定
 
  《解釋(一)》第12條規定,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消費者主張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一)》第13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日期: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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