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2類食品284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274批次、不合格10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質量指標不達標、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標、重金屬污染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諸暨物美天驕百貨有限公司西施大街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龍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蔥梳打餅干,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新昌縣鮮品匯百貨超市銷售的標稱義烏市凱泰食品廠生產的黃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龍泉市城東農貿批發市場方振偉攤位銷售的標稱遂昌縣酒廠生產的精制老酒(調味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嘉善縣江偉副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黃冰糖(分裝),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蒼南縣通釵煙酒商行銷售的標稱臺州市路橋粒粒佳食品廠生產的單晶冰糖,還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臺州市路橋粒粒佳食品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蘭溪丹溪大道分店銷售的活黑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蘭溪丹溪大道分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永康市九鈴橋菜場錢文忠攤位銷售的生鴨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
新昌縣七星街道好佳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新昌縣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母子醬油(釀造醬油),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劑超標
嵊州市富強調料副食店銷售的標稱眉山市東坡區川西食品廠生產的土豆粉,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五、重金屬污染
寧海縣躍龍綜合市場薛夢成攤位銷售的蝦姑,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707
3. 食品抽檢合格-20210707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日期:2021-07-09
一、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諸暨物美天驕百貨有限公司西施大街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龍海市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蔥梳打餅干,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二)新昌縣鮮品匯百貨超市銷售的標稱義烏市凱泰食品廠生產的黃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龍泉市城東農貿批發市場方振偉攤位銷售的標稱遂昌縣酒廠生產的精制老酒(調味料酒),氨基酸態氮(以氮計)、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嘉善縣江偉副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黃冰糖(分裝),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佳昕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五)蒼南縣通釵煙酒商行銷售的標稱臺州市路橋粒粒佳食品廠生產的單晶冰糖,還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臺州市路橋粒粒佳食品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蘭溪丹溪大道分店銷售的活黑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蘭溪丹溪大道分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永康市九鈴橋菜場錢文忠攤位銷售的生鴨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微生物污染
新昌縣七星街道好佳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新昌縣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母子醬油(釀造醬油),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劑超標
嵊州市富強調料副食店銷售的標稱眉山市東坡區川西食品廠生產的土豆粉,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五、重金屬污染
寧海縣躍龍綜合市場薛夢成攤位銷售的蝦姑,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紹興、金華、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 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707
3. 食品抽檢合格-20210707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日期: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