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發布公告,修改對原產于丹麥、德國、荷蘭和英國的精制糖的反傾銷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終裁,修改對原產于歐盟的精制糖的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終裁。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認為,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因此應繼續對其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1995年3月17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于歐盟的精制糖進行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17019100.11、17019100.19、17019100.21、17019100.29、17019100.91、17019100.99、17019900.10、17019900.21、17019900.28、17019900.29、17019900.90、17029011.00、17029012.00、17029013.00、17029014.00、17029015.00、17029016.00、17029017.00、17029018.00、17029030.10、17029060.00.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和反補貼終裁。2010年2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該案發起第2次日落復審調查。
2010年11月1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發布公告,對原產于美國、丹麥、德國、荷蘭、英國和歐盟的精制糖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終裁,裁定原產于美國的精制糖的傾銷行為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裁定原產于丹麥、德國、荷蘭、英國的精制糖的傾銷行為和原產于歐盟的精制糖的補貼行為未對加拿大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根據該肯定性裁決,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將對原產于美國的精制糖發布反傾銷征稅令,對原產于丹麥、德國、荷蘭、英國和歐盟的精制糖終止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日期:2012-10-09